以非真實的證述作為認定依據,構成上訴三審之違背法令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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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是的,構成上訴三審之違背法令事由。 但須注意「三審為法律審」之基本原則:若僅泛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而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例如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理由不備、理由矛盾等),則仍不構成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具體而言,若原審法院以「非真實之證述」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或主要依據,且該證述之虛偽性已經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辨認,原審法院卻未予調查釐清,即率予採納為判決基礎,則構成「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
法律依據
一、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而僅為事實上之爭執,即難認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實務見解:以非真實證述為認定依據之違法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90號判決明確指出:「原判決亦非僅以……作為上訴人所辯……非可採信之唯一理由。」此一見解揭示:若原審判決僅以單一證據(尤其是證人之證述)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依據,而未經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且該證述之真實性存有疑義時,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判決進一步闡明:「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及可能性之證據而言。」若原審法院對於證人證述之真實性存有合理懷疑,且卷內已有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辨認該證述可能非屬真實,原審法院卻未依法調查釐清,即率予採納為判決基礎,則構成「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事由(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
三、三審法律審之限制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9號判決強調:「事實之認定與證據之取捨,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事實之認定及證據之取捨,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因此,上訴人若欲以「原審以非真實證述為認定依據」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須具體指明:
- 原審所採納之證述,與卷內其他客觀證據資料有何不符之處;
- 該等不符之處,如何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之基礎;
- 原審法院就該等疑點,有何未予調查釐清之違法。
實務建議
一、上訴理由書之撰寫要點
- 具體指摘違法事由:不得僅泛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應具體指明原審判決違背何種法令(如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第12款、第14款等)。
- 引用卷內證據資料:應具體引用卷內已存在之證據資料,指明原審所採納之證述與該等證據資料有何不符之處,以及原審法院有何未予調查釐清之違法。
- 避免事實上之爭執:第三審為法律審,不得為事實上之爭執。若上訴理由僅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證人證述不實」等事實上之爭執,而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即難認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常見之違法事由類型
- 理由不備:原審判決就某項重要事實之認定,未說明其理由,或理由過於簡略,不足以支持其認定。
- 理由矛盾:原審判決就某項重要事實之認定,其理由與其他部分之理由相互矛盾,或與卷內證據資料相互矛盾。
- 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原審法院對於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證據,未依法調查,即率予採納為判決基礎。
- 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原審法院就某項重要事實之認定,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例如以顯然不合理之方式認定事實,或以顯然不可信之證述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依據。
三、注意事項
- 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僅就原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進行審查,不就事實問題進行審查。因此,上訴人若欲以「原審以非真實證述為認定依據」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須將其爭執轉化為法律問題,具體指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 補強證據之要求:若原審判決僅以證人之證述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依據,而未經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則構成「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事由。但若原審判決已引用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則上訴人即難以「原審以非真實證述為認定依據」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 上訴理由之具體性:上訴理由書狀應具體指明原審判決違背何種法令、違背法令之具體情形、以及違背法令如何影響原審判決之結果。若上訴理由書狀過於抽象或籠統,即難認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