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中,機車騎在道路邊緣甚至是紅線外被車子壓到,在該路段上常有機車騎在邊緣會影響即是責任判斷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車禍案件中,機車騎在道路邊緣甚至紅線外區域,確實會影響責任判斷,但並不代表汽車就可以免責。實務上,法院會採取「雙方過失互抵」的原則來認定責任比例:
- 汽車不得以「對方違規在先」而免責: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若汽車貿然偏行駛出邊線撞擊邊緣的機車,汽車駕駛仍須負過失責任,甚至可能構成肇事主因。
- 機車騎在紅線外或邊線外,自身亦有過失:機車行駛於路面邊線外或紅線禁止停車區域,本身即違反交通規則,若因此與偏出車道的車輛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對於損害的發生會被認定「與有過失」,法院將依法減輕汽車駕駛的賠償金額。
- 路段慣性不能作為免責理由:即便該路段常有機車騎在邊緣,這屬於「違規慣性」,並不能將違規行為正當化。法院認定責任的依據是「法規」與「注意義務」,而非當地的違規慣例。
法律依據
- 汽車駛出邊線的絕對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桃交簡字第 270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駕駛自小客車向右偏行駛出路面邊線,撞擊行駛於路面邊線外區域的機車。法院明確指出,被告未遵守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之規定,貿然偏行為肇事原因;縱使機車騎士行駛於邊線外,汽車駕駛仍因違規跨越邊線而須負過失傷害罪責,且鑑定意見亦認定機車騎士「無肇事因素」。
- 機車違規行駛的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中,被上訴人將機車臨時停放在紅線禁止停車區,後方機車騎士為超車而撞上該停放車輛。法院認定,違規停車者雖有過失(負擔30%責任),但後方機車騎士行經該處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違規超車,為肇事主因(負擔70%責任)。此判決揭示:即便一方違規在先(如佔用紅線區),另一方仍負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而撞擊,仍須負擔較重的過失責任。
- 信賴原則的界限與車前注意義務:
汽車駕駛雖然可以合理信賴其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但這不代表可以免除「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若前方有可見的障礙物或違規車輛,駕駛人仍須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機車騎士行駛於道路邊緣,汽車駕駛未能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上,仍無法以「對方不該出現在那裡」為由完全免責。
實務建議
- 汽車駕駛人:切勿跨越路面邊線
許多駕駛人習慣在右轉或閃避時稍微壓過路面邊線([姓名]),這在法律上已構成違規。若此時撞擊到行駛或停留在邊線外的機車,汽車駕駛幾乎篤定會被認定有過失。行駛時應嚴守車道,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即便看到違規行駛在邊緣的機車,也應減速保持安全間隔,而非認為「他違規我撞到沒差」。
- 機車騎士:避免行駛於邊線外或紅線區
雖然在部分判決中(如上開96年度桃交簡字第2706號),行駛在邊線外的機車被認定無肇事因素,但這通常是在「汽車主動跨越邊線撞擊」的情境下。若事故型態不同(例如機車為了超車而騎入紅線區撞到違停車輛,如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機車騎士反而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為保障自身安全與法律權益,應避免將車輛行駛於路面邊線外或紅線區域。
- 面臨事故時的舉證重點
若發生此類車禍,雙方應特別留意「刮地痕起點」與「撞擊點」的位置。在96年度桃交簡字第2706號判決中,法院正是透過機車刮地痕起始點位於路面邊線外,認定撞擊當下機車確實行駛於邊線外,且是汽車跨越邊線撞擊,從而認定汽車駕駛的過失責任。因此,事故現場的標線相對位置往往是責任判斷的關鍵證據。
後續討論
結論
在車禍案件中,主張「違規慣性」(例如:該路段大家都在紅線外騎車、該路口大家都会違規迴轉等)完全無法作為免除或減輕肇事責任的正當理由。法院實務見解相當一致:交通法規是絕對的客觀標準,當地用路人的「違規慣性」不能將違規行為合法化,更不能以此主張「信賴原則」來免除自身的注意義務。換言之,即便整條路的機車都騎在紅線外,汽車駕駛撞擊紅線外的機車,仍須負起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違規跨越車道的過失責任;而機車騎士亦不得以「大家都這樣騎」來免除自己違規行駛的與有過失。
法律依據
- 違規慣性不能阻卻過失責任:
法院認定車禍過失責任的基礎,在於駕駛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客觀注意義務。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揭示:「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這段見解的核心在於:信賴原則的基礎是「信賴他人會守法」,而非「預見他人會違規」。因此,當地路段縱使有機車違規騎在邊緣的「慣性」,汽車駕駛也不能據此主張「我預見他們會違規,所以撞到不是我過失」,反而更應提高警覺、注意車前狀況。
- 違規行為不因「慣性」而取得路權:
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辯稱自己沒有闖紅燈,並試圖將部分責任歸咎於原告。但法院透過客觀的監視器畫面與號誌時相鑑定,認定被告確實闖越紅燈,並強調「本件車禍之發生,原告之違規行為方為肇事原因,應由其負全部過失責任」。此判決雖非直接處理「慣性」問題,但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路權與號誌是絕對的,不會因為某種違規行為在該路段很常見,就產生「違規路權」或減輕違規者的責任。騎在道路邊緣或紅線外的機車,在法律上就是沒有路權,這個定性不會因為「很多人這樣騎」而改變。
- 突發違規與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便機車騎在紅線外屬於該路段的「違規慣性」,這種情形對於汽車駕駛而言,屬於「可預見的違規狀態」。既然可預見,汽車駕駛就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必須與這些違規車輛保持安全間隔。若汽車駕駛未能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違規慣性中的機車,仍會被認定有過失,無法以「對方違規在先」或「這裡大家都違規」來免責。
實務建議
- 切勿以「當地習慣」作為答辯理由:
在車禍肇責研判或訴訟中,切勿主張「該路段本來就很多人騎在紅線外」或「大家都違規停車,所以我也跟著停」。這種「違規慣性」的說詞,在法官眼中不僅無法減輕責任,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明知違規仍執意為之」,主觀上的過失程度更為嚴重。答辯時應回歸客觀的物理跡證(如刮地痕、撞擊點)及路權歸屬來主張。
- 面對「違規慣性」路段,應提高防禦駕駛意識:
若您行經明知有「違規慣性」的路段(例如外側車道常有機車違規行駛、路口常有車輛違規迴轉),法律上您的「信賴原則」保護範圍會被大幅限縮。因為您已可預見他人違規的風險,此時更應減速慢行、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準備採取避讓措施。若未做好防禦駕駛而肇事,仍難逃過失責任的認定。
- 舉證對方「違規慣性」的實質效益在於「與有過失」:
雖然「違規慣性」不能讓汽車免責,但若能證明機車騎士確實行駛於紅線外或道路邊緣,這項「違規事實」本身就可以作為主張機車騎士《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依據。也就是說,承認自己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但同時指出對方因違規行駛在非屬車道的區域而自陷風險,請求法院依比例減輕您的賠償金額,這才是務實的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