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在警察面前為虛偽陳述會成立誣告罪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警察面前為虛偽陳述,會成立誣告罪。關鍵在於行為人向警察陳述時,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且陳述內容是否為虛構的事實並達到「申告」的程度。只要行為人主動前往派出所報案,或在警詢筆錄中虛構事實指控他人犯罪,縱使僅在警察偵查階段,依然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
法律依據
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依法令執行犯罪調查職務,自屬該管公務員。實務上對於「在警察面前為虛偽陳述」是否成立誣告罪,有明確的肯定見解:
- 主動報案並製作警詢筆錄即屬誣告:
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甲○○因車禍糾紛,自行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在警詢筆錄中虛構對方「藉製造假車禍以詐取其財物」之事實,對對方提出詐欺等告訴。法院認定被告明知對方無詐欺情事,卻意圖使對方受刑事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警察申告,明確論處誣告罪。此案證明,在警局製作筆錄時為虛偽陳述並提出告訴,即構成誣告**。
- 向警察謊報他人犯罪亦成立誣告:
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乙○○明知其車輛是借給友人使用,卻前往派出所向警員「謊報」車輛遭友人竊走。法院判決指出:「刑法上之誣告罪,以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成立」。被告在警察局偵訊時為虛偽之申告,並經警員記載於偵訊筆錄,即成立誣告罪。此判決明確表示,只要虛偽申告到達警察(該管公務員)手中,犯罪即告成立**。
- 向警員指述他人犯罪構成誣告: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中,被告許宇中在地檢署與告訴人尹建成因他案候訊,竟向前金分駐所警員虛構尹建成對其恫稱「結束走小門,小心一點」,據此提出恐嚇告訴。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兩人並無互動,認定被告虛構事實向警員誣指他人犯恐嚇罪,判處誣告罪有期徒刑陸月。此案進一步確認,向警察虛構事實指控他人犯罪,即屬誣告**。
此外,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乙○○向警察局警員佯稱友人販賣毒品,法院認為此非單純受警員推問而為不利於他人之陳述,亦非僅對陳述事實誇大其詞,被告虛構他人販毒顯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構成誣告罪。法院同時指出,若被告後續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則會另外構成偽證罪,兩罪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實務建議
- 警詢陳述不可輕忽:許多民眾誤以為「只是跟警察隨口說說」或「還沒上法庭」就不算數,但依實務見解,只要向警察為虛偽申告且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誣告罪在當下即已成立。事後即便改口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 主觀意圖是關鍵:誣告罪處罰的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虛偽申告。若行為人主觀上確實相信所言為真,僅因記憶錯誤或認知有誤而為不實陳述,或如高雄地院判決中對法律構成要件有所誤解,則不構成誣告。但若明知不實仍刻意捏造,即難辭其咎。
- 避免誇大或捏造事實:在警局製作筆錄時,應據實陳述自己所知之事實。若為了報復他人或脫免自身責任而編造他人犯罪事實(如謊報竊盜、詐欺、恐嚇、販毒等),不僅面臨最高7年有期徒刑,更會浪費司法資源並損害他人名譽。
- 自白可獲減刑:依刑法第172條規定,若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得減輕其刑。如花蓮地院90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中,被告向警方自白誣告犯行,即獲得減刑之寬典。若不慎涉犯誣告,及早坦承犯行是減輕刑責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