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渡俠· 26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民事答辯狀一定會有答辯聲明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民事答辯狀在實務上通常會記載「答辯聲明」,但這並非民事訴訟法對「書狀」本身的絕對強制法定要件。答辯狀的核心目的在於針對原告起訴狀的主張進行「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與防禦」(即答辯理由)。然而,為了讓法院及原告明確知悉被告對於原告「訴之聲明」的終極立場(例如: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實務上高度建議必須載明答辯聲明。若被告僅提出答辯理由而未載明答辯聲明,法院通常會於言詞辯論期日命被告以言詞補充聲明,或直接依其答辯意旨綜合判斷被告係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法律依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原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訴之聲明」及「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收受起訴狀後,得提出答辯狀,其格式雖未如原告準備書狀般嚴格要求必須記載聲明,但基於訴訟攻擊防禦之對等性,被告亦應表明其防禦之方法與最終聲明。
從本資料庫檢索之實際法院判決觀之,法院判決書中經常直接引用當事人於答辯狀中所載之「答辯聲明」: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108 年度花簡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中明確記載:「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一)所載**。」此顯示法院於審理時,係直接將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中的「答辯聲明」與「答辯理由」一併作為認定被告防禦方法之依據。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 年度玉勞簡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亦記載:「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108 年度花簡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同樣記載:「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一民事準備書狀所載。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由上述判決可知,實務上被告提出民事答辯狀時,皆會一併記載「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且法院判決書亦會將其並列引用。若答辯狀中完全未記載答辯聲明,法院將難以直接確認被告係請求「原告之訴駁回」或有其他反訴、抵銷等主張,可能增加法院闡明之負擔。
實務建議
- 強烈建議載明答辯聲明:雖然民事訴訟法未針對「答辯狀」的應記載事項為嚴格規範,但為使法院審理順暢並明確界定審判範圍,撰寫民事答辯狀時,務必於狀紙開頭或結尾載明「答辯聲明」。最典型的答辯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若被告有提起反訴,亦應於答辯聲明中一併表明反訴之聲明。
- 答辯聲明應與答辯理由相符:答辯聲明是結論,答辯理由是過程。若被告於答辯理由中主張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或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則其答辯聲明自應為「原告之訴駁回」。切勿發生答辯理由寫得慷慨激昂,卻漏未載明答辯聲明,導致法院形式上無法直接為被告有利判決之窘境。
- 善用言詞辯論期日補充:若被告自行撰寫答辯狀而漏未記載答辯聲明,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仍可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提出答辯聲明,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但為避免屆時慌亂或遺漏,仍以書狀事先載明為佳。
- 注意答辯狀之提出時期: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被告應於收受起訴狀後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雖然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不會直接導致不利益判決(不同於支付命令之異議),但及時提出載有明確答辯聲明及理由之答辯狀,有助於法院及早整理爭點,亦能展現被告積極防禦之訴訟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