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開場合影射老鼠屎,可以告妨礙名譽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公開場合影射他人是「老鼠屎」,原則上可以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但是否最終構成犯罪或須負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會嚴格審視發言的前後語境、具體情境、是否針對特定人,以及是否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合理評論。若發言者純粹出於情緒謾罵、人身攻擊,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即可能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但若只是針對特定公共事務表達主觀意見,且未使用偏激言詞,實務上亦有判決認為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關於「老鼠屎」此一用語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台灣實務上有不同的認定,主要取決於個案事實:
- 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的案例:
在「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904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公開的「教育論壇部落格」網站留言板,以「一顆老鼠屎害一鍋粥」為標題發表文章,內文影射某范姓公民老師上課播放無關教學的影片。法院認為,「一顆老鼠屎害一鍋粥」此一諺語依社會通念,係指「數量極少,為害極大」,屬貶抑性用語,足使遭指對象備感屈辱並攻擊他人名譽。且因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散布不實具體事實,法院認定被告同時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的散布文字誹謗罪。
- 不構成侵權的案例(屬合理意見表達):
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小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在臉書社團討論社區管理事務時,留言稱身為總幹事的原告「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法院認為,該言論係被告與其他住戶討論社區管理事務時所為的評論,並未具體指明特定對象,亦未使用偏激言詞,屬適當合理之意見表達,難認有貶抑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因此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 視情境脈絡不構成侵權的案例: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字第 1990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在社區閱覽室與原告爭執時,脫口說出「垃圾、老鼠屎」等語。法院勘驗現場錄影後發現,是原告持續挑釁並提及被告私人借貸及家庭紛爭,被告為表達不滿情緒才以此言詞回應。法院認為,考量當時客觀環境與前因後果,被告所為尚在情理之中,並非流於情緒性、人身攻擊的謾罵,客觀上不足以令人有貶低人格的可能,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實務建議
- 釐清發言的「指涉性」與「具體事實」:
「老鼠屎」一詞本身為抽象的負面形容詞。若您在公開場合單純以「老鼠屎」辱罵他人,未指摘具體事實,通常會涉及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若您同時影射其具體的不當行為(例如在職場上亂搞、破壞團隊等),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但須注意,若發言當下無法讓旁人特定出是罵誰,構成犯罪的機率較低。
- 注意「合理評論」的免責界線:
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若您是在討論公共事務(如社區管理、公司決策)時,基於確信的事實發表主觀意見,且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言詞進行人身攻擊,較有可能被認定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免責。但若夾帶挑釁、謾罵之意,仍可能逾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 蒐證與提告之準備:
若您是受害者,建議應蒐集現場錄音、錄影或證人證詞,以證明對方確實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為之,且言論確實針對您個人。然而,須留意法院在審理時,會還原雙方爭執的前後語意與客觀情狀(如前述士林地院判決),若雙方互有挑釁,法院可能認定不構成侵權。提告前建議備妥完整事證,並可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