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罵人陳世美結果被判公然侮辱成立的案件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經搜尋實務判決資料庫,並未尋獲以「[姓名]」一詞罵人而遭法院判決公然侮辱罪成立的具體案件。在所檢索到的公然侮辱判決中,法院認定成立的穢語或貶抑詞彙,多為「破麻」、「豎仔」、「禍害」、「幹妳娘的老雞歪」、「老女人、醜女人」等,並未見「[姓名]」此一用語出現在判決主文或事實認定中。
然而,這不代表罵人「[姓名]」在法律上絕對不構成公然侮辱。是否成立,仍須視個案中行為人是否在「公然」狀態下使用該詞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以及法院依一般社會通念如何解讀該詞彙的侮辱性質而定。
法律依據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及釋字第145號解釋,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而「侮辱」之意涵,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21號刑事簡易判決所揭示:「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
在該高雄地院案件中,被告楊月美在住處前巷道(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出入經過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破麻」、「豎仔」、「禍害」等語,法院認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即被害人林麗美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因而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
另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高世明在屋外馬路旁不斷以「幹妳娘的老雞歪」朝告訴人辱罵,法院亦認定此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構成公然侮辱罪。
至於「[姓名]」一詞,源自傳統戲曲《鍘美案》中之角色,係指拋棄元配、負心忘義之男子。若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此詞指摘特定對象,依上開實務見解,若法院認定該詞彙在社會通念上已含有輕蔑、鄙視之意,足以貶損當事人之人格評價,仍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實務建議
- 避免以特定人物代稱辱罵他人:縱使「[姓名]」並非一般粗話穢語,但若在公開場合以此詞指責他人負心忘義,仍可能被認定為貶損人格評價之侮辱言論。建議以理性溝通取代情緒性謾罵,以免觸法。
- 注意「公然」要件之認定:實務上住處前巷道、[姓名]、百貨公司等公共場所,均可能被認定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即使當時實際上無人在場聆聽,只要客觀上存在共見共聞之可能性,即可能該當「公然」要件。
- 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如經撤回,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意旨)。因此,若雙方於訴訟前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避免進入實體審判。
- 言論自由之界限:法院在審酌公然侮辱案件時,會衡量行為人是否「濫用言論自由」並「貶損他人人格評價」。縱使基於爭執或表達不滿,亦不應以貶抑他人人格之方式為之,否則可能同時面臨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