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笛飛客· 2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警方追緝犯人,致使犯人衝撞路人導致死亡的案例中,警察如何被追究責任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警方追緝犯人時,若因執法不當(如違規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致使犯人慌亂衝撞路人致死,警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國家賠償責任。在刑事層面,警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人於死罪,關鍵在於警察是否有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的過失,且該過失與路人死亡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警察主觀上對路人死亡有預見且容任其發生,甚至可能成立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在國家賠償層面,因警察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過失致人民死亡,被害人家屬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然而,若犯人本身對死亡結果亦有重大過失,法院在量刑或酌減賠償額時會納入考量。

法律依據

  1. 過失致人於死與相當因果關係

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交訴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見解,刑法上過失犯須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若警察在追緝過程中,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如超速、闖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迫使犯人慌亂駕駛進而撞擊路人,其違規執法行為即可能成為路人死亡的相當條件,而負過失致死責任。且該判決亦指出,縱使被害人(或犯人)對事故發生亦有疏失,仍不能解免行為人(警察)應負之過失責任。

  1. 不確定故意殺人之認定

依據**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5575 號刑事判決**見解,行為人若預見其逃逸或追緝行為將有致人於死之可能,仍執意為之,如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即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若警察在鬧區或人多處高速追車,無視可能衝撞無辜路人之危險,仍猛踩油門逼車,致犯人失控撞死路人,即可能被認定主觀上容任死亡結果發生,而論以殺人罪。

  1. 避難過失與責任減免

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見解,行為人若係因急於逃離現場(或緊急追捕)而疏未注意,其過失程度尚非重大,且被害人對事故發生亦有重大過失時,法院會審酌其犯罪情狀給予較輕之刑度。此原則於警察執法時亦可比附援用:若警察係為阻止更重大犯罪(如現行犯持槍逃逸)而不得不高速追車,其避難行為若逾越必要程度致路人死亡,雖仍負過失責任,但其「過失程度」與「惡性」較低,量刑上會有所減輕。

實務建議

  1. 嚴守警察職權行使與交通執法底線

警察追緝犯人時,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拘束。實務上,若非面對極重大且急迫之犯罪,應避免在市區、人多或車流量大之處進行高速追車。若追緝行為本身已嚴重違規(如超速甚多、逆向行駛),因而逼迫犯人慌不擇路撞死路人,檢方極易認定警察具有客觀過失甚至主觀不確定故意,而提起公訴。

  1. 建立明確的「終止追緝」SOP

為阻斷過失致死之相當因果關係,警察機關應訂定明確的追車終止條件。當犯人超速逃逸且車流密集,繼續追緝將顯著提高無辜第三人死傷之風險時,員警應立即停止追車,改以通報攔截圍捕等方式處理。此舉不僅保護路人,也是保護員警免於刑事追訴的護身符。

  1. 被害人家屬的雙軌求償

當不幸發生路人遭衝撞死亡之事件,被害人家屬可同時向犯人(依侵權行為)及國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提起求償。實務上,犯人往往無力全額賠償,此時主張警察執法過失請求國賠,是保障家屬獲得實質填補的重要途徑。

  1. 注意舉證與現場保全

此類案件常涉及三方(警察、犯人、被害人)過失比例的認定。員警於事發後應誠實配合調查,切勿隱匿或修改行車紀錄器畫面,否則可能從過失責任升級為涉嫌湮滅證據或加重主觀惡性之認定。家屬亦應盡速聲請保全相關警車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及通聯紀錄,以釐清追緝過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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