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琴郎·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吸食第二級毒品 喪屍煙彈 依託咪酯 實務量刑多少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吸食俗稱「喪屍煙彈」之第二級毒品(含依託咪酯 Etomidate、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等成分),在台灣實務上分為「初犯」與「再犯」兩種處遇模式。初犯者依法須先送觀察、勒戒(最長2個月);若3年內再犯,則直接起訴判刑,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近期實務判決觀察,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的量刑,約落在有期徒刑2個月至5個月之間,多可易科罰金;若同時被查獲持有未施用完畢之煙彈,會另論持有罪,兩罪合併處罰。

法律依據

一、毒品分級與施用刑責

依託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業經行政院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初犯觀察勒戒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個月。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毒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所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法院裁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法院並強調,凡檢察官聲請裁定入勒戒所觀察、勒戒且符合法定要件者,法院僅得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

三、再犯起訴量刑實務

若被告為3年內再犯,則依法起訴判刑。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士簡字第841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釋放,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法院判處:「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煙彈8顆、煙油1瓶均沒收銷燬。

四、持有罪之量刑與加重因素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六簡字第118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持有含依託咪酯、異丙帕酯之煙彈5顆,法院於判決中特別指出:「施用後會導致恍惚、情緒易怒、行為紊亂、語無倫次,甚至出現像殭屍般渾身顫抖的肌躍症等情狀,故俗稱『喪屍菸彈』……為現今極度遭濫用之第二級毒品……常可見到施用類似毒品後駕車,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法院審酌被告甫因施用毒品遭偵查中竟再犯,認其「欠缺戒毒決心,法敵對意識較強」,量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另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41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持有含依託咪酯、異丙帕酯之煙油1瓶(毛重52.83公克),法院認其「持有上開毒品之數量不多,犯罪所生危害非鉅」,量處拘役55日。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419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持有摻有依託咪酯、美托咪酯之電子煙機身1支,量處拘役20日。

實務建議

一、初犯者:爭取觀察勒戒而非起訴

依託咪酯自113年8月列為第三級毒品、同年11月改列第二級毒品後,實務上對初犯施用者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處理,即先送觀察勒戒。勒戒期間最長2個月,經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初犯者應於偵查中坦承犯行,配合戒癮評估,爭取觀察勒戒之處遇,避免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二、再犯者: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

若屬3年內再犯,依法須起訴判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從上述判決觀察,施用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之量刑約為2至5個月有期徒刑,若於偵查中即坦承,並於審判中維持自白,可適用減刑規定,量刑有望降低。

三、注意持有數量與加重危險

實務上法院特別關注喪屍煙彈對公共安全之危害,尤其是施用後駕車導致公共危險之情形。若持有數量較多(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大幅提高。此外,若同時涉及製造或販賣,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所示,製造偽藥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數罪併罰,可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風險極高。

四、扣案物一律沒收銷燬

含依託咪酯成分之電子煙機身、煙彈、煙油等,均屬違禁物,法院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電子煙器具亦可能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無法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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