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搜尋與車禍有關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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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車禍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此程序最大優點在於「免繳裁判費」且能與刑事案件合一審理。然而,實務上常見起訴範圍超出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生損害(如車損、未經起訴之連帶責任人),此時法院將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遭駁回。此外,縱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體賠償金額仍須依法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並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法律依據
1. 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與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然其請求範圍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2. 超出範圍之補正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明確指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該案中,原告起訴車主(非刑事被告)及請求車輛修復費用,因非屬刑事判決認定過失傷害所致損害,法院命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3. 車損非屬過失傷害犯罪所生損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亦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10,750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此部分之訴應另徵裁判費。」
4. 實體賠償範圍與過失相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過失致死案件)揭示:
- 扶養費計算: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並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基準。
- 精神慰撫金: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該案法院將原告請求之300萬元核減為120萬元。
- 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被害人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該案認定雙方各負5成肇責。
- 強制險扣除: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已領得之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一部分,應予扣除。
5. 未經刑事起訴不得提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指出:「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案因刑事案件未經起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實務建議
1. 釐清得免繳裁判費之範圍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應注意僅有「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始得免繳裁判費。若為車損(物毀損)、或請求非刑事被告之連帶責任人(如車主、僱用人),應預先準備補繳裁判費,以免遭裁定駁回。
2. 善用訴之追加制度
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者追加他訴。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5號判決所示,原告追加請求自小客車損毀並繳納裁判費,法院准許其追加。
3. 證據準備應完整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營簡字第383號裁定見解,原告應就各項損害項目整理明細並檢附證據:
- 醫療費用:應區分不同醫療院所,列明就診日期、醫療內容及金額
- 交通費:應列明各次交通往返地點及費用
- 工作損失:應提出須休養無法工作之證明及所得減少證據
- 車損:應提出行車執照、受損照片及修理費收據
4. 注意強制險理賠金之扣除
計算請求金額時,應先扣除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目前每事故最高給付200萬元),再依過失比例計算實際得請求金額,避免請求過高徒增訟累。
5. 把握提起時點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若刑事案件未經起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辦理並依法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