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舟刀客· 2 個月前· 參考 27 筆判決

可以幫我查這是哪個判決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九年度醫簡字判決即明確揭示,於大眾講座中示範穴位、經絡、按壓等動作,其本質屬於教育性質,不應認定為醫療行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經查詢司法判決資料庫,無法找到您所提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九年度醫簡字」此一具體案號的判決。在現有可檢索的公開裁判文書中,並未出現該字號,該案號可能為誤植、下級審不公開之簡易判決,或屬於網路文章自行創設之引述。然而,您所提到的法律見解——「於大眾講座中示範穴位、經絡、按壓等動作,其本質屬於教育性質,不應認定為醫療行為」——在台灣實務上確實符合現行法規及法院對於「醫療行為」與「民俗調理/教育示範」的區分標準

法律依據

雖然無法找到您指稱的臺北地院109年度醫簡字判決,但依據現有實務見解與法規,法院判斷是否構成「醫療行為」有明確之標準:

  1. **醫療行為與民俗調理之區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明確揭示行政院衛生署之函釋見解:單純對人施以「按摩與指壓」,係運用手技在人體肌肉上進行物理性刺激,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除疲勞或舒緩身心為目的,未涉及醫療專業之評估、診斷與治療,非屬醫療行為;反之,「推拿」乃依據中醫經絡理論,經辨證論治後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手法,以矯正、治療疾病為目的,力量深入筋骨關節,具高度危險性,始屬醫療行為。若僅為大眾講座中之示範,未對特定人進行辨證論治及治療,自不屬醫療行為。

  1.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醫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援引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公告,明確指出「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等方式」,屬於不列入醫療管理的行為。判決並據此認定被告以空碗沾水為他人「刮痧」,未使用儀器或藥品,非屬醫療行為。同理,大眾講座中之經絡、按壓示範,若無儀器、藥品及侵入性,亦無針對個人疾病進行診斷治療,本質上即非醫療行為。

  1. **按壓行為之認定標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進一步闡釋,認定是否為醫療行為之關鍵在於「是否依據中醫經絡理論,在體表特定穴位施以手法,使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以恢復或改善身體機能」。若行為人僅為按壓,無證據證明其係依據中醫經絡理論為特定人辨證論治,則難認屬醫療行為,僅屬民俗調理之按摩行為。大眾講座之示範,本質上缺乏「對特定病患辨證論治」之特徵,自不構成醫療行為。

實務建議

  1. 區分「教育示範」與「診療行為」

在大眾講座、社群媒體或公開場合中示範穴位、經絡及按壓手法,只要強調其目的為「知識傳授」、「保健觀念推廣」或「舒緩疲勞」,且未對現場特定民眾進行把脈、問診、辨證論治或開立處方,即屬教育與民俗調理範疇,不會構成醫師法第28條之密醫罪。

  1. 避免使用涉及醫療效能之用語

雖然示範動作本身非醫療行為,但若在講座中宣稱「按壓某穴位可治療某疾病」(如:治療高血壓、治癒糖尿病等),即可能涉及醫療廣告或誇大不實之問題,甚至被認定為實質上從事醫療業務。建議使用「舒緩」、「放鬆」、「促進循環」、「保健」等民俗調理用語。

  1. 避免現場實施深入筋骨之推拿治療

依實務見解,「推拿」因力量深入筋骨關節且具高度危險性,被認定屬醫療行為。講座中若僅示範淺層之按壓、指壓,不涉及深層筋骨關節之矯正或治療,即可避免觸法風險。

  1. 引用判決應謹慎查證

您所提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九年度醫簡字判決」目前無法在實務資料中查獲。日後若需引用特定判決作為主張依據,建議先確認案號之正確性,避免引用錯誤或不存在之判決字號,影響法律意見之公信力。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