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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從返還借款變成不當得利是否是訴之變更,如果是訴之變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幾款變更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同一原因事實下,將請求權基礎從「返還借款(消費借貸)」變更為「不當得利」,構成訴之變更。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已經發生改變,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所稱「將原訴變更」之情形。

至於能否合法為此變更,實務上多認為若前後兩訴所根基的社會事實相同,且原請求的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後之訴得繼續利用,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予以准許。此外,若被告對於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亦可能依同條項第1款「被告同意者」(擬制同意)而合法。

法律依據

一、請求權基礎變更即為訴之變更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所謂「訴之變更」,包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變更。原告起訴時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嗣後改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因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已經不同(民法第474條變更為民法第179條),訴訟標的即生變更,屬於訴之變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准許

實務見解認為,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而言(此見解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所揭示之標準)。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中,原告起訴時原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於審理中變更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法院即認定:「因基礎事實同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明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准許此項請求權基礎的變更。

同樣地,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中,原告起訴時原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嗣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改依返還借款請求權,法院亦認定:「其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借款請求權所基於之事實屬同一基礎事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不合。此判決雖為借款與不當得利之變更方向與用戶提問相反,但法院所揭示「同一基礎事實」之判斷標準完全相同——只要前後請求權所根基之事實同一,即得准許。

三、亦可能依第255條第1項第1款「被告同意」准許

在**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度馬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同時指出:原告當庭變更請求權基礎時,「被告並未表示異議」,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因此,即便基礎事實同一性有爭議,若被告未異議而續行本案辯論,亦得依第1款合法變更。

四、反面案例:基礎事實不同一則不准許

應注意者,若前後兩訴之基礎事實差異甚大,即不符合第2款要件。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中,原告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嗣變更為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法院即認定:「前後兩訴所本之基礎事實差異甚大,要難認符合變更前後兩訴之請求權基礎事實同一之要件」,且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故裁定駁回訴之變更。此案例凸顯:並非所有請求權基礎變更均可依第2款准許,關鍵在於「原因事實是否同一」。

實務建議

一、確認基礎事實是否同一

返還借款與不當得利若源於同一筆資金交付事實(例如:原告匯款予被告,先主張借貸,後改主張不當得利),原則上可認定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為訴之變更。但若前後主張的事實背景不同(例如:原主張借貸係基於某次匯款,變更後主張不當得利卻涉及另一筆交易),則可能被認定基礎事實不同一而遭駁回。

二、注意舉證責任之轉換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民事判決見解,原告主張不當得利時,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若原告自承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交付款項,僅因無法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即改主張不當得利,法院可能認為:不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充其量僅能認該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尚非得因此即推論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換言之,敗訴風險並不因變更為不當得利而當然降低**,原告仍須積極舉證「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

三、程序上之操作建議

  1. 以書狀或言詞辯論期日明確表明變更: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明變更請求權基礎,並記明筆錄,同時確認被告是否異議。
  2. 主張第255條第1項第2款:具體說明前後兩訴所根基之社會事實相同、證據資料得繼續利用、不害被告防禦權。
  3. 備位主張第1款:若被告未異議而為本案辯論,併主張視為同意變更。
  4. 避免遲延為之:若於訴訟後期始為變更,被告可能抗辯妨礙防禦及訴訟終結,法院亦可能審酌是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第7款)。

四、策略評估

從返還借款變更為不當得利,雖然可以解決借貸契約舉證不足的困境,但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同樣嚴格。建議在起訴前即審慎評估請求權基礎,若預見借貸關係舉證困難,可考慮以不當得利為原始起訴之訴訟標的,或於訴訟早期即為訴之變更,以避免程序延滯及裁判費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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