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無借名登記契約,可以舉證甚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若您要反駁他方主張的「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在訴訟上最核心的策略是嚴格要求對方盡舉證責任,並提出與「借名登記」不能併存的其他法律關係(如買賣、讓與擔保、贈與等)作為反證。因為借名登記契約屬於非典型契約,法院要求主張者必須證明到讓法院產生確信的程度;只要您能動搖法院的心證,或證明雙方根本欠缺「借名登記的合意」,對方的請求就會被駁回。
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的認定與舉證分配有以下見解:
- 主張借名登記者應負嚴格舉證責任:
借名登記契約須雙方就「一方將自己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為出名登記」有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主張契約存在者,必須證明至法院達到確信程度(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參照)。
- 單純出資或代繳費用不等於借名登記:
縱然不動產貸款由主張借名者繳納,僅能認定其為出資人,尚難直接認定有借名登記關係。例如子女為父母支付購屋價金,在我國風俗人倫上頗為多見,不全然表示是借名登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參照)。
- 持有權狀或代繳稅費,原因多端:
原所有權人移轉登記後仍持有權狀並實際管領使用,原因所在多有,並非凡由原所有權人持有權狀及使用不動產,即屬借名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參照)。
- 提出與借名登記不能併存之他項法律關係(反證):
原不負舉證責任之被告,可就與借名登記不能併存之他項事實為相當於本證之舉證活動而推翻之。例如證明雙方實為「讓與擔保」或「買賣」關係(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參照)。
實務建議
若您要反駁無借名登記契約,可從以下幾個具體方向舉證:
- 攻擊對方舉證不足,強調雙方無信賴關係:
借名登記側重於信任關係。若雙方根本不熟識(例如透過第三人仲介借款),在無信賴關係下,不可能未簽署任何書面契據就將不動產借名登記給對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參照)。您可以主張對方提不出任何書面協議,且雙方關係根本不可能成立借名登記。
- 證明不動產是由出名者自行管理、使用、收益:
借名登記的特徵是「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若您能證明該不動產是由您(出名者)自行管理、使用、收益,且所有權狀也在您手中,即與借名登記之情形不符(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參照)。
- 提出真正的移轉登記原因(如買賣、讓與擔保、贈與):
這是最有效的反駁方式。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移轉登記的真實原因是其他法律關係:
- 讓與擔保:證明對方是為了擔保對您的借款債務,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至您名下,而非借名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參照)。
- 買賣:提出買賣價金的交付證據、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證明雙方是買賣關係,且對方若主張借款抵充價金,應由對方舉證借款及抵充事實(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參照)。
- 拆解對方的資金流向證據:
- 對方常以「代繳房貸」或「匯款」主張借名登記。您可以證明這些匯款是基於其他原因(如僱傭關係的薪水、其他往來),而非代繳房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參照)。
- 證明購屋的簽約金、完稅款是從您的帳戶直接匯出至履約保證專戶,而非由對方給付,推翻對方出資的說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參照)。
- 指出對方陳述的矛盾與違背常理:
若對方對於何時、[姓名]、如何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陳述前後不一,或主張的移轉登記時間與貸款申辦時間有重大落差(例如過戶後5個月才辦貸款,與借名辦貸款之目的不符),皆可作為反駁其主張不可採信的利器(臺灣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