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山叟·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先遭對方責罵所以才以網路貼文辱罵對方,現遭對方提告加重誹謗及個資法,如何處理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因不滿對方先責罵,而在網路貼文辱罵對方,此舉已同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若涉及具體事實指摘)或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若僅為抽象謾罵),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對方先開口責罵雖為糾紛起因,但依法並不能作為您在網路上公開辱罵或公布其個資的合法阻卻違法事由。建議您立即下架貼文,並尋求與對方和解以爭取撤回告訴,避免後續遭受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1. 加重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552 號刑事判決見解,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如「[姓名]」、「垃圾」等),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若以網路文字為之,因網路具有散布於眾之特性,且屬文字傳述,通常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2. 遭責罵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134 號刑事判決見解,行為人因與他人發生糾紛,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擷取片段資訊於網路上指摘有損他人名譽之不實訊息,已構成加重誹謗罪。縱使雙方存有糾紛或衝突(如對方先責罵),亦不能正當化您在網路上公然辱罵對方之行為。且若您所指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即無法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免責規定;若屬私人恩怨,亦可能被認定為「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而不罰。

3.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28 號刑事判決見解,自然人之姓名、職業、聯絡方式等均屬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若因糾紛而在臉書等社群網站刊登他人之個人資料(如姓名、照片、工作地點等),顯已逸脫蒐集上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使瀏覽該網頁之人得識別特定個人,造成當事人困擾,足生損害於他人,即構成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545 號刑事判決見解,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於社群軟體公開發表貼文並明確揭露他人之姓名、職業等資料,足以使瀏覽貼文之人得悉他人個人資料,使當事人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被迫曝光,損害當事人非財產上利益之人格權,顯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且此行為與加重誹謗罪屬想像競合犯,會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實務建議

  1. 立即下架貼文並保全證據: 請立刻刪除或隱藏您在網路上發布之辱罵貼文,避免損害擴大。同時,建議您保全對方先責罵您的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等),雖然這不能完全免除您的刑責,但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可作為犯罪動機之說明,並爭取較輕之量刑。
  1. 積極尋求和解與撤回告訴: 加重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律師協助,盡快與對方達成和解。若對方同意撤回告訴,檢察官將會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亦會判決不受理。但請注意,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目前為非告訴乃論,縱使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可能繼續偵查,但和解仍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之佐證,有助於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1. 避免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或衝突: 在訴訟期間,切勿再於網路或現實中發布任何與對方相關之言論,亦不要試圖反擊或公布更多對方之資訊,以免造成二次侵害或構成另案之犯罪。
  1.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由於此類案件同時涉及刑法妨害名譽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構成要件較為複雜,且個資法刑度較重(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並提供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