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浪詩客·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警詢跟準備程序都否認犯罪,在後續準備狀中認罪還可以減刑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警詢及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罪,但於後續準備狀中改口認罪,原則上仍然可以獲得減刑的寬典,但僅限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的量刑審酌減讓,而無法適用特定法律(如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法定必減刑規定。
[姓名],法院會因為你最終認罪、節省訴訟資源而給予較輕的刑度,但因為你在偵查(警詢)階段沒有自白,所以不能主張法律明定的減刑優惠(如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法律依據
1. 認罪仍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的量刑減讓因子
依據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科刑時應審酌「犯罪後之態度」。實務上,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而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即便被告起初否認犯罪,只要在後續程序中改口坦承,法院仍應將此「正向轉變」列為有利被告的量刑因子。
- 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4號**判決中,被告於原審時否認犯罪,但於二審審理時改口坦承犯行。法院明確指出:「被告於原審時雖否認犯罪,然於本院審理時,針對前述犯罪已改口坦承犯行,稍有悔意,犯罪態度略見改善,原審對上情未及斟酌,量刑難稱妥適」,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
- 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61號**判決中,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原審改口否認、上訴後又承認犯行。法院同樣認為:「被告於原審否認犯罪,惟上訴後已坦承本案犯行...堪認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已有正向轉變。原審未及審酌上揭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所為量刑,難謂允當」,亦撤銷改判較輕刑度並給予緩刑。
- 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30號**判決中,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罪,僅於二審準備程序認罪,法院仍認定「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已有變更」,而撤銷原審量刑予以減輕。
2. 無法適用「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的法定減刑規定
對於特定犯罪(如詐欺、洗錢),法律設有「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輕其刑的規定。因為您在警詢(偵查階段)否認犯罪,就不符合「偵查中自白」的要件,自然無法適用這些法定減刑條文。
- 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30號**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被告於偵查、原審均否認加重詐欺取財之罪,雖於二審坦承,仍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判決中,被告丙○○於警詢中否認犯行,至準備程序中始坦承,法院即明確表示:「自無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相較之下,同案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即成功適用該條例減輕其刑。
實務建議
- 把握「最後認罪」的減刑機會:雖然錯失了偵查中自白的法定減刑門票,但在審判中改口認罪,依然能透過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後態度」獲得刑度的酌減。越早認罪,節省的司法資源越多,法院給予的量刑減讓幅度通常也越大。
- 搭配實際彌補損害的作為:單純紙上認罪的效果有限,實務上法院更看重被告是否「知悔悟且力謀恢復原狀」。建議在遞狀認罪的同時,主動向被害人表達和解意願、提出賠償方案或實際賠償,這會大幅提升法院給予寬典的意願。
- 留意所犯法條的減刑要件:若您所涉案件屬於詐欺、洗錢或毒品等具有「偵查中自白」法定減刑規定的犯罪,由於您警詢已否認,客觀上已無法適用該類減刑規定,辯護策略應轉向全力爭取刑法第57條的量刑空間,並可嘗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等規定,向檢察官或法院尋求認罪協商,以換取較輕的確定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