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鈴雲客· 16 天前· 參考 20 筆判決

爸爸提告媽媽保護令,今年1/15又新增保護令要容忍被害人使用該系爭房及交付鑰匙,但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媽媽,昨天對方律師帶了爸爸、菲傭、妹妹、姐姐及三為鎖匠還有3名陪同警察及家防官來媽媽家要求交付鑰匙及讓爸爸使用該系爭房,但媽媽昨天去看醫生,不在家,回到家發現外面的鐵門不見了、內門鎖被換掉,讓她只能進不能出,所以監視器都被遮蔽住,晚上我們去警察局報案作筆錄,家防官也到場告知我們,他們警察都有全程錄影並會將影片給地檢,因為媽媽居家安全的問題,我們不得已只能先行換鎖,但鐵門不見,還不知道去向,爸爸是被害人,媽媽是加害人,但保護令再6個月就到期,我們自行換鎖ㄧ定又會對方律師提告違反保護令或去延長保護令,我們真的很無助,媽媽獨自一人居住,她現在很怕對方又會再次過來,我們該怎麼辦才好?其實對方律師在114年/7/6用了相同的手法來無預警的情況之下狂敲門按鈴說爸爸要回家祭祖,要求開門,媽媽ㄧ個獨居嚇到不敢開門,對方就去跟警察說媽媽克意阻擋,所以他們找鎖匠來開鎖,最後還是門鎖不好破壞才放棄,但媽媽卻被他們提告違反保護令起訴中,而媽媽提告他們的全都是不起訴,而對方這次就是跟警察說法院已經給他們權利了,保護令就是要容忍被害人使用跟交付鑰匙,所以他們沒有違法歡迎我們去提告,態度很囂張,到底台灣哪條法律有給他權利呢?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對方律師主張「保護令給予爸爸權利可強行進入、換鎖」,是對法律的嚴重扭曲。保護令縱使命加害人(媽媽)容忍被害人(爸爸)使用房屋並交付鑰匙,並未授予爸爸或其律師「強行破壞鐵門、更換門鎖、遮蔽監視器」的權利。爸爸一行人趁媽媽不在家時,夥同鎖匠破壞鐵門、更換內門鎖、遮蔽監視器,已經逾越保護令的執行範圍,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4條毀損罪,甚至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居。媽媽因居家安全遭受威脅而自行換鎖,是出於防衛自身居住安全的正當行為,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法律依據

1. 保護令非賦予「強制執行權」,不得自行破壞門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固得命加害人交付物品或為特定行為(如容忍被害人使用住居所、交付鑰匙),但保護令本質上是「命相對人(加害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裁定,並非賦予被害人「得自行強制執行」的權利。若加害人不遵守保護令,被害人應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或向警察、檢察官求助,而非自行帶鎖匠破壞門鎖。

2. 破壞門鎖、更換門鎖構成毀損罪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判決明確指出:行為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拆換所有權人安裝之門鎖,「即不能解免毀損之刑責」。該案中,被告雖主張其為進出房屋而換鎖,法院仍認定其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本件爸爸一行人趁媽媽不在家時破壞鐵門、更換內門鎖,完全符合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3. 趁人不在強行換鎖妨害權利行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號判決指出:行為人擅自更換共有房屋門鎖,導致他方無法進入,雖因被害人不在場而不構成強制罪(強制罪須被害人當場感受強暴手段),但其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該判決認定,行為人「意欲阻止告訴人進入本案房屋而擅自更換門鎖,進而影響告訴人暨其家人進入該址之權利」,此行為的不法性已獲確認。

4. 以換鎖方式阻止他人使用房屋,構成精神不法侵害(家庭暴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暫家護抗字第3號裁定認定:相對人(女兒)不滿母親欲變賣共同住處,趁母親外出時私自換鎖,導致母親無法返家,嗣後又再度換鎖,母親多次索討鑰匙遭拒——此等行為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法院據此核發暫時保護令。換言之,換鎖阻止他人返家,本身就是一種家庭暴力行為

本件爸爸趁媽媽看診不在家時,帶人破壞鐵門、換鎖、遮蔽監視器,使媽媽「只能進不能出」,其嚴重程度遠超過上開判決的情形,更構成對媽媽的精神不法侵害及人身自由的剝奪。

5. 所有權人使用權利不容無故剝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5號裁定亦指出:相對人(前配偶)雖為房屋所有權人,但雙方既已約定房屋無償供被害人及子女居住,相對人仍不得以「房子是我的,我有自由進出的權利」為由,強行進入或要求居住。法院認定此行為構成騷擾及精神不法侵害,核發保護令。反之,本件媽媽才是系爭房屋的所有權人,爸爸並非所有權人,其主張「使用權利」的基礎更為薄弱。

實務建議

一、立即保全證據,強化刑事告訴

  1. 調取警察全程錄影光碟:家防官已表示警察有全程錄影並將送地檢,請立即向該轄區警察局(家防官)正式請求提供或保全該錄影畫面,這是最關鍵的證據。
  1. 拍攝現場受損情形:鐵門失蹤、內門鎖被換、監視器被遮蔽的現況,立即拍照、錄影存證,並保留換鎖前後的鎖匠收據或報價單。
  1. 提出刑事告訴:就爸爸一行人的行為,向地檢署提出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告訴。特別強調:
  • 鐵門被拆走(毀損暨侵入住居)
  • 內門鎖被換,使媽媽「只能進不能出」(強制、妨害自由)
  • 監視器被遮蔽(毀損、妨害隱私)
  • 媽媽不在家時為之,顯然預謀
  1. 對鎖匠一併告訴:鎖匠在未經所有權人(媽媽)同意下,配合破壞門鎖,可能構成毀損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二、就「違反保護令」起訴部分積極答辯

  1. 媽媽目前被起訴的違反保護令案件,應主張:保護令命「容忍被害人使用房屋及交付鑰匙」,但未授權被害人得強行破壞門鎖或未經同意侵入。媽媽若僅是未開門或未交付鑰匙,並非「違反保護令」,而是保護令的執行應循合法途徑(民事強制執行),不應由刑事處罰。
  1. 提出本件爸爸一行人114年7月6日及本次強行破門的證據,證明爸爸並非單純「使用房屋」,而是以保護令為工具,行騷擾、恐嚇之實。

三、聲請變更或撤銷保護令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媽媽(相對人)得聲請變更保護令內容,刪除「容忍使用房屋及交付鑰匙」部分,理由是:
  • 爸爸已利用此條款多次強行侵入,造成媽媽(獨居老人)身心受創
  • 媽媽為房屋所有權人,爸爸另有住所,無使用該房屋之必要
  • 爸爸的行為已構成對媽媽的家庭暴力(參照士林地院115年度暫家護抗字第3號裁定見解)
  1. 同時聲請對爸爸核發保護令:依本次事件,爸爸破壞鐵門、換鎖、遮蔽監視器,已對媽媽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媽媽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聲請保護令,命爸爸遠離系爭房屋。

四、防止保護令延長

  1. 對方可能於保護令到期前聲請延長。媽媽應積極蒐證,證明爸爸才是持續施暴的一方(兩次強行破門、換鎖、遮蔽監視器),媽媽並無繼續施暴之危險,反而爸爸有繼續侵害媽媽之危險。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護字第21號判決意旨,保護令之核發與延長,須證明「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之危險」。本件媽媽為被害的一方,爸爸才是施暴者,對方聲請延長保護令不應准許。

五、強化居家安全

  1. 立即安裝新的監視器(含雲端儲存功能),並加裝門窗感應器。
  1. 向轄區警察局申請「警察巡邏箱」,加強巡邏。
  1. 向村里長或社區管委會(如有)通報,請求協助注意。
  1. 媽媽外出時,盡量有親友陪同,或告知鄰居協助注意。
  1. 保留所有報案紀錄、警察筆錄、驗傷單(如有身心科就診),作為後續訴訟及聲請保護令之證據。

後續討論

提問者追問
但爸爸已經有輕度失智在提告家暴令前就有榮總開出的診斷證明書,我們有提供給法院,但法院最終還是判媽媽家暴力,但對方律師ㄧ直去塑造媽媽很壞是將80歲的爸爸趕出門後換鎖的讓爸爸無法回家,我們也提供爸爸自己拿著行李跟傭人還有弟妹離家的照片給法院,但都沒有用,對方拿到保護令後就馬上轉身去提告媽媽所有權移轉,後來開所有權移動官司時,法官找爸爸出庭應訊,結果爸爸被法官質疑意識有問題及爸爸蓋的委託書爸爸當庭說不是他蓋的,後來民事庭卡住了,但對方緊咬家暴令變更家暴令的交付鑰匙及容忍被害人使用,8/6就直接帶了鎖匠強行開鎖拆走鐵門並更換鎖,還大聲說是法院給的權利,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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