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雲酒徒· 12 天前· 參考 27 筆判決
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是用土地面積乘上公告土地現值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原則上是的,在台灣民事訴訟實務上,關於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法院最常見的計算方式就是以「土地面積」乘上「公告土地現值」。不過,這並非唯一的絕對標準,法律上的優先順序是:若起訴時有明確的「交易價額」(如買賣契約的實際成交價),應以交易價額為準;若無交易價額,法院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來核定,而此時「公告土地現值」即成為法院最普遍採用的客觀計算基準。
此外,必須特別注意,若訴訟標的僅涉及土地的「應有部分」(即持分)或僅請求拆除占用部分的土地,計算時還要乘上持分比例或實際占用面積,而非直接以整筆土地面積計算。
法律依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根本依據。
在實務運作上,法院普遍認為「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態後逐年評定所公告之土地現值,屬於衡量土地價值的客觀依據,自得採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此見解可見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法院在該裁定中明確表示:「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態後逐年評定後所公告之土地現值,應屬衡量土地價值之客觀依據,自得採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
具體的計算方式,可從以下幾則判決清楚看出:
- 整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中,原告請求被告將三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法院直接以「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95萬6,906元(計算式:600元×(2,908.66+692.88+4,659.97)=4,956,906)。
- 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及通行權事件: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263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將各筆土地的面積乘以各該土地的公告現值後加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257,976元。法院甚至在計算式中詳細列出不同地號土地適用不同的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22,769元、43,000元不等),再分別乘上面積後合計。
- 涉及土地應有部分(持分)的事件: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中,因原告請求的是共有土地的持分移轉,法院的計算式不僅是「面積×公告現值」,還必須再乘上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如1/16、1/32、1/64、1/12等),最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87,217元。
- 拆屋還地(僅請求返還占用部分)事件: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52 號民事裁定**中,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上的建物並返還土地。法院認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的價值」為準,而非整筆土地的價值。因此計算方式為「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即33.71平方公尺×201,868元=6,804,970元。
實務建議
- 自行試算裁判費:提起土地相關訴訟前,建議先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土地最近的「公告土地現值」,再乘上訴訟涉及的土地面積,即可初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裁判費費率表試算應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避免因短繳而遭法院裁定命補繳,延宕訴訟進度。
- 注意持分與占用面積的差異:若訴訟標的僅涉及土地的「應有部分」(持分),計算時應以「面積×公告現值×持分比例」為準;若是拆屋還地事件,則以「實際被占用的面積×公告現值」來計算,並非一律以整筆土地面積計算。
- 公告現值的基準時點:實務上是以「起訴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為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會調整,若跨年度起訴,務必確認採用的是起訴當年度的最新公告現值。
- 例外情形—可主張實際交易價額:雖然法院多以公告土地現值核定,但法律規定的優先標準是「交易價額」。若原告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該土地有實際成交價格(如買賣契約、實價登錄價格),且該價格與公告現值有顯著落差時,理論上可主張以交易價額為核定基準。不過實務上若雙方對交易價額有爭執,法院最終仍常回歸以公告現值作為客觀依據。
- 不服核定的救濟途徑:若當事人對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有異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需注意,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可以抗告,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部分則不得單獨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