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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權行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民法體系下,法人本身並無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適用餘地。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必須依循民法第28條規定,以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前提,法人始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侵害行為係由法人之受僱人(非代表權人)所為,則須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由法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兩者在適用要件與責任主體上有所區別,實務上不可混為一談。

法律依據

一、法人無民法第184條之適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判決見解,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乃係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法人」自無適用之餘地。蓋法人雖以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為代理人,但侵權行為並無代理可言,故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侵權行為,不得認為法人本身之侵權行為。惟法人具有侵權行為能力,然此限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始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究難謂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法人亦有適用之餘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0號民事判決亦援引相同見解,明確指出:「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均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法人自無適用之餘地。至於法人侵權行為則須以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始與行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若該法人之員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該法人亦須連帶負賠償責任。」該判決並據此認定,被告渣打銀行既屬非自然人之法人,難謂其有何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

二、民法第28條之要件與執行職務之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執行職務」應包括外觀上足認為法人之職務行為,或與職務行為在社會觀念上有適當牽連關係之行為在內,且不以因積極執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亦包括在內。

三、非法人團體之類推適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指出,非法人團體(如管理委員會)依章程所定權責範圍內有權利能力,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之規定,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惟仍無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侵權行為類型之適用。

四、民法第28條須具備侵權行為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181號民事判決則強調,民法第28條為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其須具備之要件之一為「代表人執行職務之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若代表人之行為不具違法性,即非侵權行為,自無民法第28條之適用。

五、法人與受僱人責任之區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判決亦明白揭示:「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均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上訴人為法人自無適用之餘地。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亦同。至於法人侵權行為則須以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始與行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若該法人之員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該法人亦須連帶負賠償責任。」該判決並據此認定被告太上公司係法人組織,依法亦無適用民法第184條之餘地。

實務建議

一、釐清行為人身份,選擇正確請求權基礎

起訴前應先確認侵權行為人之身份:若為法人之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應依民法第28條請求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賠償;若為法人之一般受僱人(員工),則應依民法第188條請求法人與受僱人連帶賠償。二者請求權基礎不同,舉證責任與要件亦有差異,實務上常見當事人誤引民法第184條對法人起訴而遭駁回。

二、證明「執行職務」之關聯性

主張法人侵權行為責任時,須證明代表權人之行為與其職務間具有相當牽連關係,包括外觀上足認為職務行為者。若行為人係出於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法人即不負連帶責任。

三、注意時效抗辯之風險

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見解,僱用人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2年短期時效。自損害發生時起算,逾2年即罹於時效消滅,僱用人得拒絕給付。實務上應注意時效之起算時點,避免因遲延起訴而喪失請求權。

四、非法人團體亦可類推適用

若加害主體為非法人團體(如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等),雖非法人,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該團體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法人本身不構成詐欺

法人既無民法第184條之適用,自不可能構成詐欺侵權行為。若主張法人有詐欺行為,法院將以法人非自然人為由駁回。應改為對法人之代表人或受僱人主張詐欺侵權行為,再依民法第28條或第188條請求法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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