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鴻隱· 20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上訴二審可以準用上訴三審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的規定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通常訴訟程序中,上訴二審「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如判決不適用法規、判決理由矛盾等),專門規範「上訴第三審」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對於第二審上訴,法律並未準用此條文作為上訴要件。然而,在「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即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的小額上訴事件),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則是「準用」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但明文排除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的準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同法第469條則具體列舉了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各款情形(如第1款判決不適用法規、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等),作為提起第三審上訴的法定事由。這些規範專屬於第三審程序。

對於第二審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3條僅規定「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並未準用第469條。第二審作為事實審兼法律審,其上訴門檻與第三審(嚴格法律審)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第469條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並不直接適用或準用於第二審上訴。

然而,在特殊的小額訴訟程序中,法律有明文的準用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準用同法第468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此時,第469條的規定才會在二審階段被準用。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明確闡述了此一法律適用原則。該裁定指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至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法院進一步強調,在小額事件上訴程序中,若當事人僅以第469條第6款(理由不備或矛盾)為由提起上訴,將被認定為不合法,法院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相對地,在通常訴訟程序中,第三審法院對於第469條的適用則極為嚴格。在**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中,最高法院重申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表明上訴理由,若依第469條規定提起上訴,上訴狀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若未依法表明,即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同樣地,在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中,最高法院均指出,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僅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有何第469條各款情形,其上訴即屬不合法。這些裁定均凸顯了第469條作為第三審專屬上訴事由的性質,並未於通常訴訟的第二審程序中準用。

實務建議

  1. 釐清訴訟程序類型: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前,必須先確認第一審適用的是通常程序、簡易程序還是小額程序。若為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無須如同第三審般嚴格主張第469條各款事由,只要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具體指摘其認事用法之不當即可;若為小額程序,則須嚴格依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撰寫上訴理由。
  1. 小額程序二審上訴的特別注意:如前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173 號裁定所示,小額事件的第二審上訴,絕對不能僅以原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第469條第6款)作為上訴理由。實務上常見當事人誤以為所有第469條款項均可準用,導致上訴狀未具體指摘第1至5款事項,最終遭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且無補正機會。
  1. 第三審上訴的嚴格要求:若案件已進入第三審,則第469條的適用極為嚴格。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63 號等裁定所示,上訴狀必須精確表明合於第469條哪一款的具體內容,並指出相關訴訟資料。若僅泛稱原判決違背法令、違反經驗法則,而未具體對應第469條各款,將被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
  1. 善用第二審的續審性質:由於通常程序的第二審為續審制,當事人應著重於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補強事實證據,而非耗費篇幅主張第469條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第二審法院會重新審認事實與適用法律,當事人應把握此階段充分進行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以保障自身訴訟權益。

後續討論

提問者追問
所以通常程序上訴二審可以有哪些理由
法律偵探 AI

結論

在通常訴訟程序中,提起第二審上訴的理由相當廣泛。相較於第三審上訴必須嚴格受限於「判決違背法令」(如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二審作為「事實審兼法律審」,採行續審制。因此,只要當事人對第一審受「不利益」的終局判決不服,無論是主張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取捨不當」、「法律適用錯誤」,甚至是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與新證據,都可以作為上訴第二審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此規範說明了第二審上訴的核心在於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不當,並提出相關事實與證據供二審法院審酌。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110 年度旗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明確指出提起第二審上訴的法定程式,必須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包含「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與「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若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即屬上訴不合法。同樣地,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亦命上訴人須補正上訴理由,否則將駁回上訴,凸顯了具體撰寫上訴理由是第二審上訴的合法要件。

此外,第二審上訴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受「不利益判決」的前提上。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詳述了第二審上訴的實質要件,強調「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就勝訴部分提起上訴之理」。該案中,抗告人在第一審已獲全部勝訴判決,卻仍提起上訴,法院即認定其不符合上訴的實質要件而駁回。

對照第三審的嚴格限制,在**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34 號民事裁定**中,最高法院強調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若僅泛指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未具體表明法規,即難認合法。這顯示了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就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爭執,但到了第三審則受嚴格限制。因此,第二審上訴理由的廣度遠大於第三審。

實務建議

  1. 善用續審制,提出新事實與新證據:通常程序的第二審為續審制,當事人得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建議當事人若在第一審因證據不足而敗訴,應積極在第二審補強證據(如新證人、新書證),並在上訴理由中具體說明這些新事證如何動搖第一審判決的基礎。
  1. 具體指摘原判決的不當之處:依上述法院見解,上訴理由不能僅泛稱「原判決不公」或「認事用法不當」。建議在上訴狀中分點論述,例如:第一審法院忽略了某份關鍵證據、對於證人證詞的採信違背經驗法則、或是適用了錯誤的法律條文,並對應提出具體的事實與證據資料。
  1. 確認上訴利益與不利益性:提起上訴前,務必確認自己是否為受不利益判決的一方。如前述嘉義地院裁定所示,若在第一審已全部勝訴,原則上不得上訴;若僅部分敗訴,則僅得就敗訴(不利益)的部分提起上訴。
  1. 注意上訴狀的法定程式與裁判費: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在上訴狀中完備應記載事項。如新竹地院與橋頭地院裁定所示,若未繳納裁判費或未表明上訴理由,法院會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遭裁定駁回。建議在提起上訴時即備齊所有程式文件,避免程序延誤。
提問者追問
所以我可以上訴二審指摘一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嗎
法律偵探 AI

結論

在通常訴訟程序中,您可以在上訴二審時指摘第一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或「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情形。雖然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是專屬於第三審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在二審不能直接「準用」該條款作為上訴的法定要件;但由於第二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採取續審制,只要您對第一審受不利益的判決不服,無論是主張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取捨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是「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都可以作為上訴第二審的具體理由,請求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此規範說明了第二審上訴的核心在於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不當,並提出相關事實與證據供二審法院審酌。只要當事人能具體指摘原判決的理由構成矛盾或有所欠缺,導致認事用法發生錯誤,即符合上訴二審的合法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110 年度旗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明確指出提起第二審上訴的法定程式,必須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包含「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與「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若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即屬上訴不合法。同樣地,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亦命上訴人須補正上訴理由,否則將駁回上訴,凸顯了具體撰寫上訴理由是第二審上訴的合法要件。

此外,第二審上訴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受「不利益判決」的前提上。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詳述了第二審上訴的實質要件,強調「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就勝訴部分提起上訴之理」。該案中,抗告人在第一審已獲全部勝訴判決,卻仍提起上訴,法院即認定其不符合上訴的實質要件而駁回。

對照第三審的嚴格限制,在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34 號民事裁定中,最高法院強調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若僅泛指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未具體表明法規,即難認合法。這顯示了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就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爭執,但到了第三審則受嚴格限制。因此,第二審上訴理由的廣度遠大於第三審。

雖然上述引用的裁定多為簡易或小額程序之案例,但其揭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關於第二審上訴應表明上訴理由之程式,於通常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實務上對於「判決理由矛盾」與「判決不備理由」之定義,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162 號判決**之意旨:「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情形;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此一定義於民事訴訟實務亦屬共通。只要第一審判決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即可將其作為指摘原判決不當的具體上訴理由,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原判決。

實務建議

  1. 具體指摘瑕疵所在,避免泛泛之詞:雖然二審可以主張原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但絕不能僅在上訴狀寫「原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等空泛字眼。建議您必須具體點出:原審判決書第幾頁的論述與第幾頁的結論互相牴觸(理由矛盾),或是原審對於某個關鍵爭點完全沒有說明為何不採信您的主張(理由不備)。如前述高雄及新竹地院裁定所示,若上訴理由未具體表明,將面臨被裁定命補正甚至駁回的風險。
  1. 搭配事實與證據進行攻擊防禦:第二審為續審制,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上訴理由應包含「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當您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時,應同時提出該未被審酌的證據資料;當您指摘原判決理由矛盾時,應具體指出卷內何項訴訟資料與原審的認定產生衝突。透過具體的事證搭配法律指摘,才能有效說服二審法官廢棄原判決。
  1. 善用二審的言詞辯論機會:由於二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法官會重新審認事實與適用法律。建議您在提出上訴狀指摘原判決瑕疵後,積極聲請言詞辯論,在庭上直接向法官說明原審判決在邏輯上的矛盾或理由的欠缺,並補充說明您的主張有何事實及證據基礎,以保障自身訴訟權益。
  1. 釐清二審與三審上訴門檻的差異:請注意,雖然二審可以主張理由不備或矛盾,但這僅是作為「指摘原判決不當」的理由,並非如第三審必須嚴格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各款作為唯一的合法上訴事由。在二審階段,您還可以同時主張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違背經驗法則」等第三審無法主張的事實審爭議,應把握此階段充分提出所有對您有利的事實與法律攻擊防禦方法。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