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找最高法院或是高等法院的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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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台灣刑事訴訟實務中,「原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是常見的上訴理由,但最高法院對此設有嚴格的審查標準。從搜尋到的判決可以看出,法院明確區分「證據證明力的判斷」與「法令適用」的界線——若上訴人僅泛稱原審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將被認定為不合法的上訴,予以駁回。然而,若能具體指出原審將證據割裂觀察、未綜合評價,致其判斷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則形式上構成可爭執的上訴理由。
法律依據
一、第三審上訴的法定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證據法則與論理法則的內涵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進一步說明:「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事實審法院就案內所有證據,依法調查,本於所得之心證分別取捨而為事實之判斷,苟於證據法則無所違背,即不得專就證據之證明力任意指摘,執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此即確立事實審法院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支配,但上級審原則上尊重其職權行使。
三、論理法則違背的具體主張類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刑事判決中,檢察官上訴意旨具體主張:「原審未將各項證據綜合評價,而將事實予以割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此證據之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此一主張形式上構成對論理法則違背的具體指摘,即原審未為證據之綜合判斷,而為割裂評價。惟最高法院認為,該案原判決已詳為論敘說明卷內事證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且檢察官所指摘者,僅屬原審證據取捨及判斷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據己見而為不同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故上訴仍被駁回。
四、第二審上訴的具體理由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20號刑事判決闡釋第二審上訴的「具體理由」要件:「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例如「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若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而未指出具體事由,即難謂係具體理由。
五、速審法對上訴理由的特別限制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均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時,提起第三審上訴的理由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而「證據證明力之判斷違背論理法則」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非屬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的範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進一步說明,檢察官所舉的判例(如31年上字第1312號、44年台上字第702號、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的違背法令情形,不符合速審法的特殊上訴要件。
實務建議
一、上訴理由必須具體化,避免泛稱違背法則
從前揭判決可知,最高法院對於僅泛稱「原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的上訴理由,一律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人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逐項指出原審判決具體在何處、如何違背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例如具體指出原審將某幾項證據割裂觀察而未綜合評價,或原審的推理邏輯如何與一般經驗法則矛盾,並說明此違背如何影響判決本旨。
二、區分「證據證明力判斷」與「法令適用違背」
實務上,事實審法院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屬其職權,第三審法院原則上不予干涉。上訴人若僅對原審採信某證人、不採信某證據的判斷有意見,而未具體指出其判斷如何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將被視為「重為事實之爭執」,不構成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人應著重於原審的推理過程是否有邏輯矛盾、是否違背經驗法則,而非單純表達對認定結果的不滿。
三、注意速審法的特別限制
若案件屬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的類型,上訴理由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的嚴格限制。此時「違背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的主張,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的範疇,而非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的「判決違背判例」,將不符合第三審上訴的法定要件。此類案件的上訴理由應改為具體指摘原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
四、第二審上訴亦應敘述具體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二審上訴亦須敘述具體理由。如前揭高等法院判決所示,上訴人應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第一審判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而非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建議在上訴理由狀中,逐項列舉原審判決的具體違背處,並附上卷內頁碼供法院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