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雲劍客·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恐嚇罪與使犯人隱蔽罪,平均判處多重?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恐嚇罪」與「使犯人隱蔽罪」的量刑,兩者在台灣刑法中均屬於法定本刑較輕的犯罪。實務上,若行為人無前科且犯後態度尚可,恐嚇罪平均判處約 2 至 6 個月有期徒刑(通常得易科罰金);使犯人隱蔽(頂替)罪則平均判處約 3 至 4 個月有期徒刑(同樣多得易科罰金)。若數罪併罰,法院會視案件數量與整體犯罪情節,定應執行刑。

法律依據

一、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此罪法定刑上限為 2 年,實務上法官多會審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給予數月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若被告犯下多起恐嚇案件,檢察官會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例如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158 號刑事裁定 中,被告因恐嚇等數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 1 日;而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聲字第 4434 號刑事裁定** 中,被告因恐嚇等 4 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年,同樣得易科罰金。顯見單一恐嚇案件通常量刑較輕,但若反覆為之,合併執行的刑度便會顯著提高。

二、使犯人隱蔽罪(刑法第164條

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此條文包含了「藏匿人犯」、「使之隱避」以及「頂替」三種態樣,法定刑同樣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1625 號刑事判決** 中,被告丁○○因收受 10 萬元代價,向檢察官頂替友人的竊盜及偽造文書犯行。法院審酌其犯罪動機係為獲取報酬,但因其於偵查中自首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最終量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 元折算 1 日。

另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字第 5511 號刑事簡易判決(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被告甲○○為使友人脫免持有槍枝及子彈的刑事責任,與友人達成協議由其頂替,並接續在警詢、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中佯稱自己才是開槍者。法院認定其構成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審酌其妨礙司法查緝真正人犯的正確性,且其係因友人未履行支付安家費的承諾方才翻供,最終量處有期徒刑 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對於使犯人隱蔽罪的成立有嚴格認定。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3064 號刑事判決 中,法院指出頂替罪必須是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且客觀上「能」生藏匿或隱避之結果,始構成既遂。若行為人客觀上無法達到使犯人隱避之結果(例如警員已查獲真犯人,頂替行為無濟於事),則屬未遂犯,而現行法對於頂替罪未遂並不處罰,法院即會諭知無罪。

實務建議

  1. 恐嚇罪的認定與防禦:恐嚇罪必須是行為人以「不法加害」之事通知他人,且「致生危害於安全」。若僅是單純的債務催討、言語爭執或開玩笑,未達讓人心生畏懼的程度,可能不構成此罪。但實務上此罪門檻不高,民眾在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發言時,切勿使用「給你好看」、「讓你死」等帶有威脅性字眼,以免惹上刑責。
  1. 使犯人隱蔽罪的風險:許多民眾基於江湖道義或親情,在警方偵辦時出面「頂罪」,卻不知此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64條。如上述判決所示,頂替行為不僅妨礙司法正義,甚至可能因收受報酬而加重法官在量刑時的不利評價。若頂替者在案件被發覺前主動自首,依法可獲得減輕其刑的機會。
  1. 爭取緩刑與易科罰金:由於恐嚇罪與使犯人隱蔽罪的法定刑均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告為初犯、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恐嚇案件),在實務上極有機會獲判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甚至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爭取暫不執行刑罰。建議涉案後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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