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鴻叟·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被盜用照片跟姓名註冊帳號 有犯法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被盜用照片跟姓名註冊帳號,確實犯法。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刑事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罪責,若進一步利用該帳號散布不實言論,還會構成「加重誹謗罪」;被害人亦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賠償。

法律依據

1. 刑事責任: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規定,偽造並行使以電磁紀錄為內容的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構成犯罪。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臉書發文指責其性騷擾,竟冒用告訴人名義向臉書申請帳號,並截取告訴人真實帳號的「大頭貼照」(即本人相片)用於新註冊帳號,再操作該帳號與自己持用的帳號進行偽造對話。

法院明確認定,臉書帳號的用戶資訊、對話紀錄及截圖,屬於儲存的電磁紀錄,可隨時藉電腦處理予以重現並存續相當期間,具備文書特徵,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的「準私文書」。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註冊帳號並使用其相片,已表彰該帳號使用者為告訴人本人之意,足使瀏覽者誤認,此舉足生損害於臉書網站對使用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告訴人帳號與真實身分關聯性不致遭誤認之權益,因此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2. 刑事責任:加重誹謗罪

若行為人冒名註冊帳號後,進一步以文字散布不實事項貶損他人名譽,將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在上述臺南地院判決中,被告將偽造的對話截圖張貼於成員達1萬8,000人的臉書社團,傳述暗示告訴人從事性交易的不實內容,法院認定此舉足以貶損告訴人的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3.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與界線

盜用他人照片與姓名註冊帳號,本質上涉及蒐集及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然而,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需視行為人主觀意圖與資料來源而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未經同意下載告訴人公開於直播平台的大頭照,並用於申辦臉書帳號聯繫前女友。

法院指出,該照片是告訴人自行公開於網路的資訊,屬一般可得來源,且被告僅使用照片而未使用告訴人真實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主觀上是為了向前女友催討債務,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告訴人利益,因此判決被告無罪。此判決顯示,個資法刑事責任的成立,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且客觀上有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

4.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4 年度南小字第 441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因債務糾紛,在IG及臉書公開張貼原告的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僅遮掩身分證字號),揭露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戶籍地址等資料。法院認定此舉使不特定人得知悉原告隱私,造成原告心生痛苦與恐懼,精神遭受損害,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實務建議

  1. 立即蒐證保全

發現遭人盜用照片及姓名註冊帳號時,第一時間應截圖保存該冒名帳號的頁面(包含帳號名稱、大頭貼照、發文內容、對話紀錄、網址等),並記錄發現時間。若該帳號有進一步對外發文或與他人互動,務必完整截圖,這些都是未來提告或求償的關鍵證據。

  1. 向平台檢舉下架

蒐證完成後,立即向臉書、IG等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要求下架冒名帳號及相關不實貼文,防止損害擴大。平台通常設有「檢舉冒充他人帳號」的專屬管道。

  1. 提出刑事告訴

可攜帶蒐證資料前往警察機關報案,提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名。若冒名帳號有散布不實言論,可一併提告「加重誹謗罪」。須注意誹謗罪為告訴乃論,應在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1. 提起民事求償

除了刑事追訴,被害人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行為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及財產上損害。如上述臺南簡易庭判決所示,法院會審酌侵權態樣、雙方資力等情狀,核定相當的賠償金額。

  1. 釐清個資法適用要件

需特別留意,若行為人僅使用您「已自行公開於網路」的照片,且未使用您的真實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主觀上又難證明有不法意圖,如上述新北地院判決所示,個資法的刑事責任可能較難成立。此時應優先以偽造文書或誹謗等罪名追究,並以民事求償作為權利救濟的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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