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科罰金合併後繳納問題,若現在先繳納了單案的併科罰金(例如16萬元),日後法院將多案合併定執行刑的併科罰金金額(例如合併後定50萬元)時,先前已繳納的16萬元是否會直接扣抵算在50萬內?還是需要另外再拿出全新的50萬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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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您現在先繳納了單案的併科罰金(例如16萬元),日後法院將多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先前已繳納的16萬元會直接扣抵,您不需要另外再拿出全新的總金額(例如50萬元)來繳納。
在台灣的刑事執行實務上,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時,針對受刑人已經先行繳納或執行完畢的罰金刑,屬於「執行扣抵」的問題。檢察官在指揮執行合併後的應執行刑時,會將您先前已經繳納的款項予以折抵,您只需補繳剩餘的差額即可。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罰金」與「易科罰金」在合併定執行刑時的處理邏輯略有不同,這會影響最終的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實務上向來認為,縱使所犯數罪中有一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包含罰金已經繳納完畢),法院仍應就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於已經執行或繳納的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
1. 已繳納款項屬於「執行扣抵」問題,不重複繳納: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中,法院明確指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該案中,受刑人所犯之罪的罰金刑部分已先行繳納完畢,法院亦確認受刑人已繳納罰金,並表示已執行完畢部分不能重複執行,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同樣地,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205 號刑事裁定中,法院亦明白表示:「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2. 併科罰金是否合併定刑,視案件類型而定:
在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113 號刑事裁定中,法院針對併科罰金部分指出:「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無數罪併罰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此部分非本院審理對象」。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238 號刑事裁定亦指出:「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這表示如果多案中只有一案有併科罰金,該罰金不會被法院拿來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出一個新的罰金數額」,而是依原判決執行;若多案皆有多個併科罰金,法院才會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出合併後的罰金總額。無論何種情況,已繳納的金額都會在執行階段被扣抵。
實務建議
1. 保留繳納收據作為扣抵憑證:
您現在先行繳納單案的併科罰金時,務必向地檢署索取並妥善保管正式的「自行收款項收據」。日後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後,檢察官在指揮執行時,需要憑藉相關單據來認定您已經繳納的金額並進行扣抵。如前述 113 年度聲字第 270 號裁定所示,法院在審理時亦會將檢察署的收據作為已經繳納完畢的證明附卷。
2. 留意「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的差異:
如果您繳納的16萬元是因為有期徒刑獲准「易科罰金」而繳納的,請注意:一旦該得易科罰金的案件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原本的有期徒刑將喪失易科罰金的資格(依刑法第50條及釋字第144號解釋)。此時,您先前繳納的易科罰金款項,實務上會轉換為「已執行的徒刑日數」來折抵合併後的應執行徒刑,而不是直接以金額扣抵合併後的罰金。但若是案件本身就宣告的「併科罰金」,則直接以金額進行扣抵。
3. 主動向執行檢察官陳報已繳納事實:
當多案合併的應執行刑裁定確定,且檢察官開立新的執行指揮書時,建議您主動向地檢署的執行科(執行檢察官或書記官)陳報您先前已經繳納16萬元罰金的事實,並提供收據影本。這能加速檢察官核算應補繳差額(例如50萬元扣除已繳16萬元,補繳34萬元)的行政流程,避免因內部案卷作業時間差而導致您被誤認為滯欠全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