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寫民事附帶上訴狀,格式上要如何,要寫訴之聲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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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撰寫民事附帶上訴狀時,必須撰寫「上訴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這是法定必備的程式。若狀紙中未表明聲明,法院將視為程式不備,可能命補正甚至駁回。附帶上訴狀的格式與一般民事上訴狀大致相同,必須包含:當事人欄位、原審判決案號、上訴聲明、上訴理由,並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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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必須記載上訴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上訴理由
其中第3款即為「上訴聲明」,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實務上若未記載聲明,法院將命補正。
二、附帶上訴準用上訴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具獨立性,但其程式準用上訴之規定,故附帶上訴狀同樣必須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
三、實務見解:聲明與裁判費之關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明確指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因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與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範圍不同而有異。」該案中,附帶上訴人於民事附帶上訴暨答辯狀中請求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427,167元,法院即依此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計算應徵裁判費6,945元,命附帶上訴人補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亦同,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法院依其上訴利益核定為855,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簡上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同樣表示,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期命補繳,逾期駁回。
四、附帶民事訴訟亦同須表明聲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雖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但法院明確闡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若未記載,其起訴書狀顯不合程式,應命補正,逾期即駁回。此原則於民事附帶上訴狀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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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附帶上訴狀應記載之格式
建議您的民事附帶上訴狀依以下格式撰寫:
(一)標題
> 民事附帶上訴狀
(二)當事人欄位
>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 (有訴訟代理人者一併記載)
(三)案號欄
> 為○○○○年度○字第○○號請求○○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事。
(四)上訴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部分必須寫,例如:
> 一、原判決關於不利於附帶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 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
(五)上訴理由
敘述對原判決不服之具體理由,指出原審認事用法之違誤。
二、注意提起附帶上訴之期間
附帶上訴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實務上建議儘早提出,避免遲誤。附帶上訴縱使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後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只要對造已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三、務必繳納裁判費
從前述實務裁定可知,附帶上訴與獨立上訴相同,均須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判費依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若未繳納,法院將命限期補繳(通常為裁定送達後5日),逾期未繳即遭裁定駁回,不可不慎。
四、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附帶上訴涉及對原判決之法律評價與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且須精準撰寫上訴聲明以避免超過或不足,影響裁判費之計算及審判範圍。若案件金額較大或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律師撰寫,以確保程式合法及實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