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風少俠·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要為中度智能障礙的弟弟聲請監護宣告,我要怎麼寫給法院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為中度智能障礙的弟弟聲請監護宣告,您(身為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具有聲請權。聲請狀須向弟弟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內容應載明弟弟的智能障礙情形、不能處理自身事務的具體事實,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關鍵提醒:中度智能障礙在實務上不一定會裁定為「監護宣告」,法院可能依鑑定結果改裁定為「輔助宣告」。從搜尋到的判決可見,多件中度智能障礙案件最終被法院依職權改為輔助宣告(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監宣字第 360 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監宣字第 4 號、99 年度監宣字第 77 號),理由是中度智能障礙者「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監護宣告程度。聲請時應有心理準備,並可同時表達若法院認為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同意改為輔助宣告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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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 聲請權人(民法第14條第1項)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您身為弟弟的兄弟姊妹,屬二親等旁系血親,在四親等範圍內,依法得為聲請人。

2. 監護宣告之要件(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為監護之宣告。此為較嚴格之標準,須達「完全不能」之程度。

3. 輔助宣告之要件(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之宣告。此標準較監護宣告為低。

4. 法院得依職權轉換(民法第14條第3項)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5. 實務見解——中度智能障礙多裁定輔助宣告

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監宣字第 4 號** 案件中,聲請人(母親)聲請對中度智能障礙的相對人(兒子)為監護宣告,法院送請大千綜合醫院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辨別行為是非及依辨別而為行為之能力差,目前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無法妥善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但法院認定「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然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最終依職權改為輔助宣告。

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監宣字第 77 號** 案件中,聲請人(兄長)聲請對中度智能障礙的弟弟為監護宣告,弟弟甚至有「受陌生人矇騙而損失錢財」之情形,但鑑定結果仍認為「符合輔助宣告之標準」,法院同樣改為輔助宣告,並進一步限制其法律行為金額在新臺幣 5,000 元以上者亦應經輔助人同意。

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監宣字第 360 號** 案件中,聲請人雖聲請監護宣告,但經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後,認為受鑑定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皆有明顯障礙」,但屬「顯有不足」而非「完全不能」,法院最終在詢問聲請人意見後,依聲請人同意變更為輔助宣告。

6. 監護宣告成功之案例特徵

相對而言,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961 號113 年度監宣字第 424 號113 年度監宣字第 862 號** 等裁定中,法院均順利准許監護宣告,其共通點為:經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均認定受鑑定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且聲請人均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等完整文件,並取得其他最近親屬之全體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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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聲請狀應記載之事項

  1. 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載明您與弟弟的親屬關係,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
  2. 弟弟之身心狀況:具體描述弟弟因中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情形,例如:無法獨立處理財務、無法辨識交易行為之後果、容易受騙、無法自行就醫或處理行政事務等。若有具體事件(如曾被詐騙),應一併記載。
  3. 聲請意旨:表明「因精神障礙(中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為監護宣告」。
  4. 監護人之選定:建議您在聲請狀中一併表示願意擔任監護人,並附上願任書。同時建議指定另一位親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符合法院慣例。
  5. 備位聲明:建議加上「若法院認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請求改為輔助宣告」,以免聲請遭駁回。

二、應檢附之文件

  1. 聲請狀(應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人數附繕本)
  2. 聲請人及弟弟之戶籍謄本(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 親屬系統表
  4. 弟弟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智能障礙)
  5. 弟弟之診斷證明書(可向看診醫院申請)
  6. 其他親屬之同意書(同意由您擔任監護人)
  7. 您的願任書(表明願意擔任監護人)
  8.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三、法院審理流程

  1. 收狀與分案:法院收件後分案為「○年度監宣字第○號」。
  2. 命補正:法院可能命您補提文件,應於期限內補正。
  3. 送請鑑定:法院會將弟弟送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費用約數千元至萬餘元,由聲請人先行墊付。鑑定報告是法院判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關鍵依據。
  4. 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會在鑑定人前訊問弟弟,了解其心神狀況。
  5. 裁定:法院依鑑定結果及一切情狀為裁定。

四、特別注意事項

  • 中度智能障礙不一定構成監護宣告:如前述判決所示,中度智能障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而僅符合輔助宣告標準。若弟弟的智能障礙程度嚴重影響其表達意思之能力,應在聲請狀中具體描述,並可請看診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
  •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差異:監護宣告下,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一切法律行為須由監護人代為;輔助宣告下,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在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重要法律行為時,須經輔助人同意,日常生活行為仍可自行為之。
  • 監護人之職責:若獲准監護宣告,您作為監護人,應於監護開始時二個月內,會同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且在清冊開具完成前,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 意定監護之替代方案:若弟弟目前心智狀態尚能表達意思,亦可考慮先與其簽訂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於未來其喪失意思能力時直接適用,無須再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但若弟弟已屬中度智能障礙且無法為意思表示,則此方案可能不適用,仍應循監護宣告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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