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華隱· 23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白話解釋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差別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一般保證」跟「連帶保證」最大的差別,就在於保證人能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又叫「檢索抗辯權」)。

白話來說:

  • 一般保證人可以跟債權人說:「你先去跟主債務人(就是真正借錢那個人)要錢,你要先去法院對他強制執行,等執行不到錢、或執行不夠的時候,再來找我。」
  • 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個權利。債權人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全部的錢,也可以同時對兩個人一起要錢。

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比一般保證人重很多,在法律上幾乎跟主債務人站在同一個位置,債權人要向誰求償都可以。

法律依據

一、先訴抗辯權的有無是核心區別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但連帶保證人則不同。**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689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之不同,在於前者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也就是說,連帶保證人從一開始就放棄了先訴抗辯權,債權人不必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

二、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也清楚說明:「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在該案中,連帶保證人抗辯「請求先執行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部分才願清償」,法院直接駁回,認定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本得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三、一般保證人受法律較多保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則進一步點出兩者責任輕重的差異。該案中,原告是連帶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後,回頭向另一位「一般保證人」求償。法院特別強調:「普通保證人應享有較連帶保證人受保護之地位」,並指出若允許連帶保證人清償後向一般保證人求償全部債務,「反而使普通保證人較連帶保證人陷於更不利之地位」,有違法律體系中兩者責任輕重不同的設計。因此,一般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補充性」的(要先執行主債務人財產),其分擔範圍也受到限制。

四、連帶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款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83號民事判決**也確認,連帶保證契約中約定「連帶保證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這樣的條款只是闡明連帶保證的性質,並非違法使一般保證人預先拋棄權利,因此有效。不過,法院也特別提醒,若契約進一步約定連帶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51條(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保證人免責)及第755條(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時保證人免責)的權利,則因違反民法第739條之1「不得預先拋棄」的規定而無效。

實務建議

一、簽保證契約前,務必看清楚是哪一種

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之前,一定要確認上面寫的是「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兩個字「連帶」差很多:一般保證人還有先訴抗辯權當擋箭牌,連帶保證人則是債權人一來就可以直接找你,你無法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

二、連帶保證人被求償時的注意事項

如果你已經是連帶保證人而被債權人追討,要注意:

  1. 你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確實可以直接對你強制執行。
  2. 但你可以檢查契約中有沒有違法條款,例如是否讓你預先拋棄民法第751條、第755條的權利,若有,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83號判決**)。
  3. 如果你代為清償了,你可以依法向主債務人求償,並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及擔保權利。

三、一般保證人被求償時的防禦方法

如果你是一般保證人,債權人直接來找你要錢,你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只有當主債務人的財產確實執行不到、或執行不足時,你才需要就不足部分負責。但要注意,若主債務人已經破產、或財產不足清償(民法第746條),你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了。

四、不要輕易當保證人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簽下去就是把自己的財產信用借給別人用。尤其銀行貸款實務上幾乎都要求「連帶保證」,等於你跟借錢的人負一模一樣的責任,風險極高。簽之前務必三思,確認自己有能力承擔,也確認對方有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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