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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未謀面 卻因口角爭執 而砍人的殺人未遂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素未謀面口角砍人——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界線分析

結論

素未謀面之人因口角爭執而持刀砍人,在我國實務上究竟成立「殺人未遂」或「普通傷害」,核心爭點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殺人故意。法院通常會綜合審酌:雙方是否相識、有無宿怨、犯罪動機、兇器種類、攻擊部位、下手力道、傷勢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客觀情狀判斷。若僅因酒後一時衝突、下手有所保留、傷勢非致命,法院傾向認定僅構成傷害罪;反之,若持鋒利重型刀械猛砍人體要害多次、造成深切割傷,縱使雙方素不相識,仍可構成殺人未遂。

法律依據

一、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1792 號判決**明確揭示:「殺人與傷害之區別,自以有無殺意為斷,審理事實之法院,應就案內一切證據,詳查審認,視其犯罪之動機、殺傷之次數、所殺傷部位、傷勢程度、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該案被告與告訴人係酒伴,案發當日巧遇飲酒後發生口角,被告持短鐵鋸、甘蔗削刀攻擊告訴人頭部,造成8公分及2公分裂傷。法院認為:「被告與告訴人間素無冤仇,平日亦無往來,案發當日係因巧遇而一同飲酒,嗣因起爭執」,且「以兇器刀刃之鋒利度及長度,果被告有置告訴人於死之故意,只要採用砍、切,極易造成銳利切割砍傷,斷無必要亂揮一氣」,加上傷勢僅需緊急縫合即可治療,認定被告僅有傷害犯意,不構成殺人未遂。

二、素不相識非無殺意之絕對標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558 號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案發前並不認識、亦無恩怨,在烤肉店因插嘴發生口角後持鋸子砍傷告訴人額頭及手臂。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生命為準,至於被害人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法院最終採信證人證述被告僅「輕刮」告訴人額頭,認定被告施暴時已有所保留,僅構成傷害罪。

三、素不相識仍可構成殺人未遂之案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79 號判決**則為相反案例。被告騎機車行經路口與素不相識之被害人發生口角,離去後攜帶約60公分長之鋒利鋼質重型刀械,並糾集數人折返,持刀猛砍被害人頭部、胸部、腹部等要害共七刀,造成多處深切割傷。法院認定:「被害人受傷部位頭部、胸部、腹部等處均屬人身重要部位,被告持鋒利、鋼質重型之不明刀械加以猛砍七刀,刀刀均屬深切割傷,倘傷及動脈,流血不止,足以戕害人之生命,當為被告所能預見,其有剝奪人之生命決意,甚為明顯。」法院並特別指出:「被告與被害人全不相識,亦無仇隙,僅因街頭相遇,互不對眼,引發口角,被告即糾眾持械殺人,下手毫不留情」,量處有期徒刑陸年。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966 號判決駁回上訴。

四、法律條文

  •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87條前段:第277條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實務建議

一、殺意認定之關鍵因素

由上述判決歸納,法院判斷有無殺人故意之重要參考指標包括:

  1. 兇器性質:持60公分鋼質重型刀械猛砍(臺南地院90年度訴字第779號)vs. 持短鐵鋸、甘蔗削刀亂揮(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前者遠更容易被認定有殺意。
  2. 攻擊部位與次數:猛砍頭、胸、腹等要害七刀,刀刀深切割傷,與僅刮傷額頭、亂揮一刀,顯有差異。
  3. 下手力道:傷勢僅需縫合即出院,通常反推力道非重;若造成後腹腔穿刺傷、膀胱穿刺傷併出血,則顯見力道猛烈。
  4. 犯意動機:素無冤仇、酒後口角一時衝動,動機薄弱;但若離去後再攜刀糾眾折返尋仇,則顯見殺意已生。

二、告訴乃論之程序風險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上述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屏東地院98年度訴字第558號、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均因此程序不受理。實務上檢察官常以殺人未遂起訴,但法院認定僅構成傷害罪時,若告訴人已撤回告訴,即無從實體審理,告訴人應特別注意告訴期間之維護。

三、被害人權益保障建議

  1. 立即驗傷留存證據:至醫院製作驗傷診斷書,詳載傷勢部位、深度、長度,作為日後判斷殺意之重要物證。
  2. 保全現場監視錄影:如高雄高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所示,監視錄影畫面為釐清犯行經過之關鍵證據,應儘速向警方聲請調閱保全。
  3. 釐清證人證述:證人前後證述是否一致,常影響法院心證,應儘早讓證人於警詢、偵查中為完整陳述。
  4. 注意告訴期間:傷害罪告訴乃論,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但法院改認定傷害罪,告訴人若已撤回告訴將無法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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