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水詩客· 18 天前· 參考 29 筆判決

機車在紅燈時騎到路肩然後右轉 整個過程號誌燈都是紅燈 請問這樣算闖紅燈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機車在紅燈時騎到路肩然後右轉,整個過程號誌燈都是紅燈,這樣的行為算闖紅燈,具體而言是構成「紅燈右轉」的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關鍵在於: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只要在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右轉進入銜接路段,即構成違規,與是否行駛路肩無關。路肩並非紅燈時可以合法通行或右轉的「免責通道」。

法律依據

一、紅燈右轉即屬闖紅燈行為

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5號行政訴訟判決**,法院明確引用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指出闖紅燈的認定標準為:

>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該判決中,原告所有的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口號誌為紅燈時,仍逕予前行進入路口,行經第1組號誌桿、第2組號誌桿後右轉長安東路。法院認定:

> 「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於面對紅燈之狀態下,仍逕予前行進入路口並右轉長安東路,自符合『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之情形。」

二、機車與汽車適用相同規範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414號判決**,原告曾主張處罰條例將機車包含在汽車定義內並不合理,但法院明確駁斥此主張,指出:

> 「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處罰條例所規範之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道安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規則所用『汽車』之名詞,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因此,機車駕駛人同樣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處罰規定的規範,不得主張機車不適用汽車相關處罰。

三、紅燈狀態下穿越路口即構成違規

依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號判決**,法院引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

> 「圓形紅燈: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該判決中,原告所有機車於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並左轉,法院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同理,紅燈時右轉亦為法律所禁止,不論駕駛人主觀上是否認為這樣做更安全

四、相關法條整理

| 法規 | 條文 | 內容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 | 紅燈右轉 | 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 | 記點 | 並得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 | 圓形紅燈意義 |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路口行進規則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 |

實務建議

一、路肩不是紅燈右轉的合法路徑

許多機車駕駛人誤以為紅燈時騎到路肩(或慢車道邊緣)再右轉,就不算「闖紅燈」,這是錯誤的認知。從上述判決見解可知,只要號誌為圓形紅燈,車輛就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不論從哪個車道或路肩出發。路肩並非號誌管制的豁免區域,紅燈時從路肩右轉仍然構成紅燈右轉違規。

二、可能同時構成多項違規

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040號判決**,原告駕駛車輛先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再於路口紅燈右轉,法院認定這是兩個獨立的違規行為,分別依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各處罰鍰。該判決明確指出:

> 「駛入來車道與紅燈右轉客觀上非必然連續發生之行為……規範目的亦不相同。」

因此,如果您紅燈時騎到路肩的行為本身還涉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或其他違規,可能被分別舉發、分別處罰,不會因為是連續動作就只罰一次。

三、正確的右轉方式

  • 圓形紅燈:必須停等於停止線後方,待號誌轉為綠燈後才能右轉。
  • 箭頭綠燈:若路口設有右轉箭頭綠燈,則可依箭頭指示右轉。
  • 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後右轉。

四、若收到舉發單的處理建議

  1. 先確認採證資料:若為員警當場攔查舉發,違規事實通常較難爭議;若為民眾檢舉,可要求查看檢舉影片。
  2. 查看號誌狀態:確認舉發當下號誌確實為紅燈,且車輛確實超越停止線並右轉。
  3. 注意舉發程序:依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4號判決**,若舉發機關無法提出客觀事證(如行車紀錄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等),僅憑員警目視,法院有可能因舉證不足而撤銷裁罰。該判決中,法院即因舉發機關未能提出錄影畫面,而撤銷原處分。
  4. 依法提出申訴:若認為違規事實有爭議,可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提出陳述申訴。

五、總結提醒

紅燈就是紅燈,沒有「走路肩就不算闖紅燈」這種說法。機車駕駛人應確實遵守號誌管制,紅燈時停等於停止線後方,待綠燈亮起後再行右轉,以免受罰並危及交通安全。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