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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致人受傷會被判多重?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行為人將面臨「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傷害罪」數罪併罰,且過失傷害罪依法必須加重其刑。若酒測值超過一定標準,更會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整體而言,刑度通常在數月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若肇事後還逃逸,更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刑度將大幅提高至1年以上。

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實務見解,酒駕肇事致人受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責任與法院認定標準:

  1. 數罪併罰與加重其刑

酒駕肇事致人受傷,會同時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以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且因屬酒醉駕車肇事,過失傷害部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兩者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45號判決中,被告酒測值達0.79毫克,法院就酒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過失傷害(加重後)判處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另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86號**判決中,被告酒測值0.89毫克,法院分別判處酒駕2月、過失傷害3月,應執行4月。

  1. 「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

實務上,法院多援引法務部函釋及醫學實驗,以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9號判決明確指出,呼氣酒精濃度達0.55毫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應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45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並輔以被告說話含糊不清等外在表徵作為認定基礎。

  1. 肇事逃逸之加重處罰

若酒駕肇事後逃逸,將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遺棄(逃逸)罪」。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9號**判決,被告酒駕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法院分別判處不能安全駕駛2月、肇事逃逸7月、過失傷害3月,合併應執行高達11月有期徒刑。

  1. 量刑關鍵:是否和解與犯後態度

法院量刑時極度重視被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交上易字第187號判決中,被告肇事後逃逸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即撤銷原審較輕之刑度,改判較重之刑;反之,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45號**判決中,被告雖因家境困苦延遲和解,但最終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二審即認為原審量處最重刑度失當,而予以減輕改判。

實務建議

  1. 絕對不可肇事逃逸:酒駕肇事後逃逸,不僅會增加一條法定刑度極高(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法甚至更重)的肇事逃逸罪,且會被法院認定「犯後態度惡劣」,幾乎喪失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交上易字第187號**判決所示,被告辯稱是去打電話報警,但法院勘驗發現附近就有電話,認定其逃逸而加重其刑。
  2. 盡速與被害人和解: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若能盡速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即會被法院判決不受理,僅剩公共危險罪,刑度將大幅降低。即使無法撤回告訴,有無和解也是法官量刑的最關鍵因素。
  3. 留意雙方過失比例:車禍肇事往往雙方均有疏失(如對方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減速)。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217號**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害人有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及超速之過失,據此作為對被告有利之量刑考量。因此,蒐集現場事證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對於刑事量刑及民事賠償皆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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