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雲飛客· 2 個月前· 參考 26 筆判決

幫忙測試提款卡 洗錢罪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幫忙測試提款卡」在實務上極易構成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依我國法院見解,行為人若客觀上參與測試提款卡(如存款、提款以確認帳戶功能),主觀上又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用,仍基於幫助或共同犯意而為之,將構成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正犯或幫助犯)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圖小利或認為「只是測試沒領錢」就答應他人測試提款卡,此舉已足以讓你成為詐欺集團的共犯。

法律依據

  1. 擔任「測試提款卡」車手,構成洗錢罪共同正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金訴更一字第 1 號判決見解,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測試提款卡」之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存款、提款,以此方式確認帳戶可正常使用後,再將提款卡交還上游成員。後續詐欺集團成員即使用該帳戶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提領贓款,製造金流斷點。法院認為,此種測試提款卡行為,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犯意聯絡而為,客觀上亦屬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

  1. 單純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測試」,構成幫助洗錢罪

若行為人僅將自己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而未親自參與提領,依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001 號判決見解,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因失去對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未參與後續提款,固非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之「正犯」;但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1. 「不知道是詐騙」無法免責,法院以「不確定故意」論處

實務上,被告常辯稱「只是幫忙測試,不知道對方要詐騙或洗錢」。但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訴字第 209 號判決見解,金融帳戶具強烈專屬性,一般人輕易可申辦,實無向他人借用或高價收集之正當理由。且洗錢防制法已增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之刑責,一般人即可預見提供帳戶極可能被利用為犯罪工具。行為人若仍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之人,容任結果發生,法院將認定其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無法以此免責。

實務建議

  1. 絕對拒絕任何「測試提款卡」的請求:無論對方是網友、面試公司或自稱親友,只要要求你提供提款卡、密碼,或請你代為操作存款、提款來「測試帳戶功能」,百分之百是詐欺集團的犯罪手法。切勿交付,以免成為洗錢共犯。
  1. 「沒領到錢」不代表「沒犯罪」:如前述判決所示,即使你只是負責「測試」確認帳戶可否使用,沒有實際提領詐欺贓款,你的測試行為已經構成詐欺與洗錢犯罪的重要環節,法院同樣會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論處,面臨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的重刑。
  1. 帳戶遭異常使用應立即報警掛失:若發現自己的提款卡遺失,或帳戶出現不明金流,應立刻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並報警處理。切勿聽信他人指示不掛失,否則事後辯稱「遺失遭盜用」,法院通常會以「詐欺集團不可能使用無法掌控何時被掛失的遺失提款卡」為由,認定你仍有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1384 號判決意旨參照)。
  1. 主動自白與賠償可爭取減刑:若已不慎涉入,應盡速向檢警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者,可依法獲得減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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