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的證明包括哪些,如何證明有因果關係?請列出幾則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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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台灣司法實務上,傷害罪(含普通傷害、過失傷害)的證明,必須同時確立三個層次:(一)行為人有傷害行為(故意或過失);(二)被害人確實受有傷害結果;(三)行為與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中因果關係的證明,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並常透過診斷證明書、醫院回函、鑑定意見書、現場監視器畫面等綜合判斷。若傷勢與事故發生時間存在明顯落差,法院會透過函詢醫療機構釐清傷勢是否為事故外力所造成,以確認因果關連性。
法律依據
1. 傷害罪之證明要素與相當因果關係之內涵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易字第 838 號刑事判決**見解,法院明確指出:「業務過失傷害罪之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過失與被害人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此判決清楚揭示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並以診斷證明書作為傷害結果之證據。
2. 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因果關係之認定
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易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法院認定被告未緊靠道路右側行駛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有左側髕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該判決援引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作為證據,並送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原因,綜合認定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3. 傷勢遲延顯現與因果關係之釐清方式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上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被告辯稱告訴人之「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傷勢於事故當日就醫時未記載,遲至同年 9 月 9 日方診斷出,故與事故無關。法院為釐清此疑點,多次函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醫院回覆:「告訴人於 109 年 5 月 26 日就醫時已表示有上肢疼痛、感覺異常等症狀」、「頸椎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有可能屬於外力所造成」、「依告訴人就醫資料及所述過去病史中,並無該項問題,係就醫後才出現該項傷勢」等語,法院據此認定該傷勢與本件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4. 過失責任不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免除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易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法院於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後,認定被告在不得右轉之車道違規右轉,未禮讓直行車,具有過失,且與告訴人受有多處擦傷、扭傷等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該判決特別強調:「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告訴人與有過失,而得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告訴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並不影響被告所犯刑事責任之罪責。」
實務建議
1. 證據保全應即時且完整
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記載傷勢名稱、發生原因及醫囑。從上開判決可知,診斷證明書是證明傷害結果最核心的證據。同時應保存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等。
2. 傷勢若遲延顯現應持續就醫追蹤
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上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所示,部分傷勢(如椎間盤突出)可能因初期以藥物保守治療,未以高階儀器檢查而未即時診斷出來。建議持續回診追蹤,並主動向醫師陳述所有不適症狀,使病歷留下完整紀錄,日後可透過法院函詢醫院釐清因果關係。
3. 善用鑑定機制強化因果關係證明
車禍事故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原因,如上開判決均援引鑑定意見書作為認定過失與因果關係之重要佐證。若涉及複雜傷勢因果關係爭議,亦可聲請法院函詢醫療機構或委託醫學鑑定。
4. 被害人與有過失不影響刑事責任之成立
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易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所揭示,即使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如未注意車前狀況),亦不能免除行為人之過失傷害刑事責任。被害人與有過失僅影響民事損害賠償之比例分擔,不影響刑事有罪之認定,此點於實務上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