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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事訴訟的「簡易訴訟 小額訴訟」金額上限門檻分別為何?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現行台灣民事訴訟制度中,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適用程序的金額門檻如下:

  1. 簡易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2. 小額訴訟程序: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換言之,若您要打民事官司,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原則上會適用最為簡便的小額訴訟程序;若請求金額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若超過50萬元,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上開金額門檻,分別明定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及第436條之8,且經法院判決反覆適用:

一、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28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事件,本院已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此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08 號民事判決**亦闡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同判決並進一步說明,若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且非屬同條第2項規定之訴訟,即不適用簡易程序,若當事人於簡易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致超過50萬元,依規定不得為之。

二、小額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小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即明確援引上開法條,並認定:「查本件請求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九萬三千六百七十元,在十萬元以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此一見解亦同見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小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小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均一致認定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實務建議

一、注意小額訴訟之限制條件

小額訴訟程序雖然最為簡便迅速,但並非所有10萬元以下的案件都能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小額訴訟僅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若您的請求標的並非金錢或代替物(例如請求對方履行特定作為、不作為,或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即使金額在10萬元以下,仍無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僅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簡易訴訟之合意適用

若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原則上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項規定,不合於簡易程序之訴訟,當事人亦得以「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且此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94 年度彰簡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係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惟兩造均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本院自得依簡易程序審理。」因此,若雙方當事人為節省訴訟勞費,對於超過50萬元之財產訴訟,可考慮以書面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三、留意上訴之限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其第二審上訴或抗告有特殊限制。特別是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規定,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前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度小上字第 77 號等裁定所示,上訴狀內必須記載上訴理由,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條項及其內容,若僅泛言原審認定事實有誤,而未具體指出違背法令之處,法院將認定上訴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因此,提起小額訴訟上訴前,務必確認是否有具體的法令違背事由,以免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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