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笛山人· 2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要怎麼寫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撰寫「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時,必須以書狀格式明確記載當事人資料、請求實現的權利內容與執行標的,並附上執行名義正本及繳納執行費。若書狀欠缺應記載事項(如未表明具體聲明、未記載當事人住所)或未檢附執行名義正本,法院將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就會遭到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且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書狀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實務上,法院對於書狀要件採取嚴格審查:

  1. 書狀應記載事項缺一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明確指出,聲請狀必須記載「具體之聲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院」、「年、月、日」,且必須「在書狀上簽名或蓋章」。若僅以電子郵件簡略表達聲請意旨,卻未記載上開事項,即屬程式不合,法院會裁定命補正。

  1. 必須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與執行標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7號裁定亦強調,聲請狀中必須表明請求之事項,並具體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例如「具體記載應執行之標的物為何(例如薪資、存款等)」,若欲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亦應一併敘明。

  1. 必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34號民事裁定指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提出法定之執行名義正本,此為執行程序開始必備之程式。若僅提出執行名義「影本」,經法院通知補正「正本」而逾期未補正,強制執行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1. 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狀只須程式上合法,實際上由何人撰寫並不重要。且依民法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若由他人代寫姓名後再加蓋印章,效力與本人簽名相同。

實務建議

撰寫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時,請依照以下結構與重點撰寫,以免遭法院裁定命補正或駁回:

  1. 表頭與當事人欄
  • 寫明「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 載明「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若為公司法人,應記載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其等之關係。
  1. 聲明欄(請求實現之權利)
  • 必須具體寫出請求金額(如: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 若有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應一併寫明「如受償不足,請求發給債權憑證」。
  1. 事實與理由欄
  • 說明執行名義的由來(如: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經鈞院○年度○字第○號判決確定)。
  • 具體指出欲執行的標的(如:請求就債務人所有之薪資債權、金融機構存款債權進行強制執行)。
  1. 附件與證明文件
  • 執行名義正本:如確定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正本等,切勿僅附影本。
  • 債務人財產資料:如欲查扣財產,建議檢附債務人財產目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或依法聲請法院查調債務人財產。
  • 法定代理資格證明:若當事人為法人,應附上公司變更登記表或負責人派令等文件。
  1. 結尾與用印
  • 記明「此致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列明日期,並由聲請人(債權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若委任代理人,應附上委任狀並蓋妥印章。
  1. 繳納執行費
  • 強制執行須繳納執行費(金錢債權通常為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若未繳納,法院將裁定命補繳,逾期未繳同樣會遭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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