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舟叟· 1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對未成年趁機猥褻罪跟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初犯有和解緩刑機率大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針對「對未成年趁機猥褻罪」與「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若行為人為初犯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判緩刑的機率確實存在,且在實務上不算罕見。然而,是否能獲得緩刑,關鍵在於刑度是否符合緩刑門檻以及犯後是否確實展現悔意並獲得被害人諒解

若是「趁機猥褻」(刑法第227條),因法定刑較輕,初犯且和解後判緩刑的機率極高;若是「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只要情節非極度惡劣,透過和解仍有緩刑空間;但若是「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之1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因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通常必須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使宣告刑降至2年以下,才有機會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1. 趁機猥褻罪(刑法第227條)與緩刑要件

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法定刑非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只要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被害人和解,法院極易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侵簡字第 20 號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法院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無前科,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完畢,告訴人同意不追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

2.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與緩刑適用

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若被告為初犯且已和解,法院多會給予緩刑機會。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侵簡字第 4 號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犯強制猥褻罪,法院考量被告素行尚佳、行為時年紀尚輕、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

另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簡字第 2 號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違反少女意願對其強制猥褻,法院同樣因被告無前科、坦承犯行、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付訖調解金,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2年。

3. 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之1)與刑法第59條酌減

若被害人未滿14歲,強制猥褻罪將依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緩刑以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為前提,法院必須先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侵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法院認為被告無前科、因一時無法克制性衝動犯罪,手段相較其他激烈暴力案件輕微,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30萬元,被害人之母亦同意給予緩刑,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4年。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中,越南籍被告對未滿14歲女童犯強制猥褻罪,法院同樣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考量被告無前科、坦承犯行、以25萬元與被害人和解並當場道歉,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

實務建議

  1. 盡速達成實質和解並取得諒解:從上述判決可知,法院宣告緩刑的關鍵因素除「初犯」外,幾乎都建立在「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且「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建議盡早透過調解程序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協商賠償金額,並確實履行,以展現悔意。
  1. 配合緩刑附帶條件:實務上法院為確保被告不再犯,常會在緩刑期間附加條件。例如前述判決中,法院多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被告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或依第8款命被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刑法第93條付保護管束。若違反這些條件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
  1. 加重強制猥褻罪需積極爭取刑法第59條減刑:若涉及對未滿14歲之男女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之1),因法定刑為3年以上,辯護時應積極舉證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如未使用激烈暴力、未造成嚴重身心傷害)、無前科、一時衝動等,促使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才能跨過緩刑的法定門檻。
  1. 避免空有和解形式而無實質賠償: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中,原審曾因被告雖提出和解書但未支付分文、未到場致歉,認定無和解誠意而不予斟酌。直到二審被告實際賠償被害人才獲得較有利之量刑。因此,和解必須有實質賠償行動,方能作為法院量刑與緩刑審酌的有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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