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雲士· 11 天前· 參考 25 筆判決

紅燈右轉罰多少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汽車駕駛人(包含機車騎士)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法定罰鍰為新臺幣 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並且會被記 違規點數 3 點

實務上,若駕駛人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通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最低額度 新臺幣 600 元;若逾期未結案或未陳述意見而遭逕行裁決,則可能處以較高罰鍰(如 900 元)。須特別注意,紅燈右轉與「闖紅燈(直行、左轉、迴轉)」的罰則不同,後者罰鍰為 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

法律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

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有第 43 條、第 53 條或第 54 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3 點。」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機車或小客車駕駛人違反第 53 條第 2 項紅燈右轉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 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此一授權訂定的裁罰基準,旨在維持裁罰的統一性與公平性,並未牴觸母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243 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3. 實務判決見解

  • 紅燈右轉與闖紅燈之區別及罰則差異: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交抗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中,受處分人原遭舉發為「闖紅燈」並裁處 2,700 元,但法院依據採證照片顯示車輛行駛速度慢且有踩煞車,符合轉彎駕駛習慣,認定僅為「紅燈右轉」而非直行闖紅燈,因此撤銷原處分,改依第 53 條第 2 項裁處罰鍰 9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3 點。此裁定彰顯了紅燈右轉與闖紅燈在罰鍰金額上的顯著差異。
  • 紅燈右轉之認定標準:依據交通部 82 年 4 月 22 日交路字第 009811 號函釋,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但「紅燈右轉」業經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獨立規範,適用較輕罰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257 號行政訴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598 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 舉發方式與證據要求:實務上,員警當場目睹違規並攔停舉發,並不以錄影或照相存證為唯一要件。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24 號行政訴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243 號行政訴訟判決** 中,法院均表示,交通違規行為多為瞬間發生,員警基於專業訓練親眼見聞並製作職務報告,即得作為認定違規事實的證據,無須強制以科學儀器蒐證。
  • 舉發證據不足之例外:然而,若舉發機關無法提出客觀事證(如密錄器畫面、路口監視器畫面均已覆蓋無法提出),且員警證述與受處分人主張存有合理懷疑時,舉證責任之不利益應由處罰機關承擔。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14 號行政訴訟判決** 中,法院即因舉發機關未能提出錄影畫面佐證,撤銷了原處分。

實務建議

  1. 注意號誌與停止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駕駛人應於停止線前停等,待號誌轉為綠燈或出現右轉箭頭綠燈後再行右轉,以免觸法。
  2. 期限內繳納以適用最低罰鍰:若確有紅燈右轉違規事實,建議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通常為 30 日內)繳納罰鍰,即可適用統一裁罰基準表的最低罰鍰 600 元。若逾期未處理,將可能被處以 900 元甚至更高的罰鍰。
  3. 申訴與訴訟之評估:若駕駛人確信未違規(例如號誌轉換時間點有爭議),可於期限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陳述未果而遭裁罰,仍可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注意,法院多尊重員警現場親眼見聞的職務報告,除非能提出反證(如行車紀錄器畫面)證明當時號誌確實非紅燈,否則撤銷處分的難度較高。
  4. 避免「搶黃燈」心態:部分駕駛人見黃燈亮起仍加速右轉,但若車輛在號誌轉為紅燈時仍未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路口,依實務見解仍可能被認定為紅燈右轉甚至闖紅燈。建議黃燈亮起時即應減速停等,切勿冒險搶快。
  5. 汽車所有人的歸責義務:若車輛借予他人駕駛而違規遭逕行舉發(如被測速照相或路口監視器拍攝),汽車所有人應於期限內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資訊。若未告知,依處罰條例第 85 條規定,將推定汽車所有人有過失並須負擔罰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257 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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