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搜尋車禍事故案件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裡面原告傷勢有「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尾椎骨裂」等情形之法院認定賠償金額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經搜尋與分析台灣法院實際判決,針對車禍事故導致「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及「尾椎骨裂(骨折)」等傷勢,法院所認定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會因個案情況差異極大。綜合所搜尋到的判決,賠償總額約從新臺幣(下同)3萬4,669元至27萬4,934元不等。法院在認定金額時,主要取決於「傷勢與車禍的因果關係」、「是否需要手術及休養期間長短」、「原告是否與有過失」,以及「雙方的資力與社經地位」。
以下為具體法院判決的認定情形:
- 傷勢嚴重且需長期休養(含手術):
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355 號民事判決 中,原告因車禍受有「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其後更接受手術治療。法院函詢醫院後認定原告需休養2年方能恢復工作,准許2年的薪資損失(62萬元),並考量傷勢非輕,判定精神慰撫金為20萬元。扣除強制險理賠後,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7萬4,934元**。
- 合併尾骨骨折、薦椎骨折及腰椎壓迫性骨折:
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中,原告甲○○因車禍同時受有「尾骨骨折、薦椎骨折、第五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法院認定其復原期約2個月,並在此期間內准許其請求子女托育及奶粉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約10萬元,精神慰撫金則核定為20萬元。經扣除強制險及被告已先行賠付之金額後,該名原告獲判 15萬4,050元**。
- 單純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採保守治療):
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中,原告為行人,受有「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但原告拒絕手術僅採保守治療。法院認定其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然而,因原告闖紅燈有70%之重大過失,經過失比例相抵並扣除強制險理賠後,原告僅獲判 3萬4,669元**。
- 住院天數短、無重大併發症:
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101 年度鳳簡字第 470 號民事判決 中,原告同樣受有「腰椎第1節壓迫性骨折」,住院5天後出院,醫囑需專人看護1個月。法院准許醫療費、看護費等,但精神慰撫金僅核定為5萬元。扣除強制險後,原告獲判 9萬2,810元**。
法律依據
上述判決法院所適用之法律依據及見解如下:
- 侵權行為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汽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
- 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述判決中,法院皆准許原告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含親屬看護之擬制費用,如101年度鳳簡字第470號判決所示),以及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如99年度訴字第2355號判決)。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院實務見解多引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針對腰椎壓迫性骨折,若未手術且無後遺症,慰撫金約在5萬元(如101年度鳳簡字第470號);若需手術或合併多處骨折,則約在20萬元(如99年度訴字第2355號、106年度訴字第95號、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 過失相抵與保險抵充: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若被害人對車禍發生有過失,法院得按比例減輕被告賠償金額(如109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原告因闖紅燈自負70%過失)。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原告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視為被告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應予扣除。
實務建議
若您或親友因車禍受有「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及「尾椎骨裂」等傷勢,並準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法律偵探提供以下實務建議:
- 釐清傷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
實務上被告常抗辯腰椎問題為「舊疾」或「退化性疾病」。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中,法院即詳細比對原告車禍前後的MRI(磁振造影)報告,發現並無明顯差異,進而剔除部分與車禍無關的醫療請求。建議就醫時應明確向醫師主訴「車禍撞擊點」與「疼痛起始點」,並保留急診初步診斷證明,以證明傷勢係因車禍直接造成。
- 積極主張必要之「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腰椎及尾椎骨折會嚴重影響行動能力。若醫囑註明需使用背架、護腰或需專人照顧,務必保留這些輔具的購買發票。若由家屬照顧,雖無實際支付看護費,實務上仍可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若因受傷無法照顧幼兒或需額外托育,亦可如 106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 般檢具收據請求。
- 備妥薪資證明與休養期間之醫囑:
若要請求工作損失,法院通常要求醫院出具「需休養多久」的具體意見。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355 號民事判決** 中,法院即依長庚醫院函覆「術後約需半年至乙年左右方能恢復工作」之意見,准許長達2年的薪資損失。建議回診時主動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載明「不宜從事某類工作」及「需休養幾個月」等具體醫囑。
- 注意自身是否有交通違規:
車禍肇責比例直接影響最終獲賠金額。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所示,即便原告傷勢嚴重且慰撫金獲判20萬元,但因原告闖紅燈自負70%過失,經相抵後實際拿到的金額大幅縮水。事發後應盡早申請初判表與車禍現場圖,確認肇責比例。
- 強制險理賠不可忘記扣除:
請求賠償時,應先將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額扣除,否則法院判決時仍會依法扣除,並不會因為您沒扣除就判賠較高金額。建議計算訴訟標的時,精算「總損害金額扣除強制險後」之數額,以節省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