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浦郎·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目前接受警詢和偵訊,尚未起訴,我要申請扣押物發還,我可以怎麼做,法條依據是什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目前案件尚在警詢與偵訊階段(即偵查中),還未經檢察官起訴,若想聲請發還扣押物,原則上應向承辦的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判斷是否依職權發還;若檢察官不同意發還,或案件已起訴移交法院,則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發還。

聲請成功的核心關鍵在於:必須說服檢察官或法官,該扣押物「與本案犯罪無關」「無作為證據之必要」,且「非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若扣押物內含電磁紀錄(如手機),實務上常見以「偵查機關已備份電磁紀錄」為由,主張實體物品無留存必要而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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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2. 《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實務見解與判決引用

法院在審酌扣押物是否發還時,主要判斷標準即為「有無留存必要」與「是否與本案有關」。以下節錄相關判決見解供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3970 號刑事裁定**指出,經查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且已在另案判決內敘明,因此認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540 號刑事裁定**亦表示,扣案物品未經檢察官援用作為證明犯罪之證據,經法院審酌該扣押物品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連,且非違禁物、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即認定「無留存之必要」,而准予發還。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771 號刑事裁定**中,聲請人主張扣案手機僅為平常使用紀錄與家人照片,與本案無關;退步言之,縱使手機內有本案所需電磁紀錄,經偵查機關備份後,實體手機亦無繼續留存必要。法院函詢檢察官意見後,檢察官表示「同意發還」,法院即准予發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554 號刑事裁定**則展示了法院駁回部分發請的情境:對於確認為原廠正品(非仿冒品)的扣押物,因與本案無關,准予發還;但對於另一批仍需作為證據調查及保全將來沒收執行的扣押物,則認定「仍有留存之必要」而繼續扣押。此裁定清楚劃分了「有無留存必要」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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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您目前處於偵查中階段,建議採取以下步驟聲請發還扣押物:

  1. 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偵查中)

因案件尚未起訴,扣押物通常由地檢署指揮保管。您可以直接具狀向承辦檢察官聲請發還,狀紙中應具體說明:

  • 該物品為您日常所需或合法所有。
  • 該物品與本案涉嫌之犯罪無關(非犯罪所得、非供犯罪預備或所用之物)。
  • 若為手機、電腦等3C產品,可主張:「縱有相關電磁紀錄,偵查機關業已備份(或請求偵查機關備份),實體物品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懇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命令發還。」
  1. 向法院聲請裁定(起訴後或檢察官拒絕時)

若檢察官不同意發還,或案件已起訴移審至法院,您必須改向管轄法院刑事庭遞交「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法院通常會發函徵詢檢察官意見,若檢察官同意,法院多半會裁定准許發還(如前述臺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71號裁定)。

  1. 備齊有利證據

舉證責任在於聲請人。您必須盡可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物品與本案無關。例如:若扣案的是帳戶存摺,可提出該帳戶無異常金流往來的聲明;若扣案的是商品,可提出原廠證明(如前述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554號裁定中,提出原廠鑑定書證明非仿冒品)。

  1. 注意違禁物與沒收標的之限制

若扣押物是違禁物(如毒品、槍砲),或檢察官未來極可能聲請沒收的犯罪工具(如詐欺車手的工作機),聲請發還幾乎不會被准許。聲請前應先評估該物品在法律上的性質。

  1. 提供擔保作為替代方案

若檢察官或法院對於發還有疑慮,您也可以主動表示「願意繳納相當金額作為擔保」,請求暫時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參照),這在實務上也是一種增加發還機會的策略。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