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琴師· 18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財產清冊倘若發現有外幣帳戶 內無餘額(0元) 還要申報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財產清冊上若發現有外幣帳戶,即便帳戶內餘額為 0 元,基於誠實申報原則及避免後續被認定為隱匿財產的風險,仍建議將該外幣帳戶列入財產清冊並如實申報。實務上,法院在審酌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時,極度重視申報的完整性;若債務人未據實陳報帳戶,事後遭債權人查獲該帳戶曾有資金進出,極易被認定為「故意為不實之記載」或「隱匿財產」,進而面臨駁回免責等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同條例第134條第2款及第8款亦明定,債務人若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等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即揭示,債務人聲請清算時,縱使帳戶餘額極低(如僅 120 元),仍應如實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若債務人漏列該等帳戶,即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前段「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不免責事由。雖該案法院最終依同條例第135條裁量免責,但其理由在於漏列金額佔債務總額比例甚微;若漏列者為曾有資金進出之外幣帳戶,恐難被認定為情節輕微。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亦顯示,法院在審查當事人資力時,並非僅看帳戶「最終結餘為 0 元」,而是會深入調查帳戶近期的資金進出流向。若當事人僅以存摺末頁餘額為 0 元為由主張無財產,卻未說明先前大額提款之流向,法院將認定其仍有籌措款項之能力,而不採信其無資力之主張。此見解同理可證:若債務人未申報外幣帳戶,事後遭查獲該帳戶曾有資金流動,法院將高度懷疑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意圖。

實務建議

  1. 誠實申報所有帳戶:無論帳戶餘額是否為 0 元,建議將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包含本國帳戶、外幣帳戶、數位支付帳戶如一卡通等)全數列入財產清冊。如附表所示,縱使帳戶餘額僅 2 元、3 元、4 元,實務上均會逐項列載並計入財產總額。
  1. 備妥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申報時應一併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以證明帳戶目前確實無餘額,且無異常資金移轉。若帳戶近期有大額提款,應主動說明資金用途及流向,避免被認定為隱匿或移轉財產。
  1. 注意外幣換算基準日:若外幣帳戶仍有餘額,應以法院裁定基準日當天之牌告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所示,外幣存款應依基準日前一交易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換算。
  1. 避免事後補報引發爭議:若財產清冊已提出後始發現漏列外幣帳戶,應儘速主動向法院陳報補正,並說明漏列原因(如久未使用、遺忘等),以降低被認定為「故意」不實記載之風險。切勿心存僥倖,待債權人查獲後再行辯解,屆時將難以免除被駁回免責之風險。

後續討論

提問者追問
財產申報金融機構部分要提供帳號嗎
法律偵探 AI

結論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或清算)的財產申報中,金融機構部分必須提供完整的帳戶帳號。債務人依法應將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等)的帳戶名稱及帳號詳實記載於財產目錄中,並附上存摺影本供法院查核。若僅填載金融機構名稱而未提供帳號,或未據實記載帳戶資訊,法院將認定債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構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不實記載,面臨聲請遭駁回之風險。

法律依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等事項。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規定,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明確揭示,債務人於財產目錄欄位有據實記載之義務。該案中,債務人於財產目錄欄僅填載「零股(太平洋、太電、新光金)」,未記載股票數量及價值,亦未記載其他財產,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後,始補陳報金融機構、郵局存摺餘額及機車等財產。法院據此認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狀所載內容已有不實記載,未向本院據實報告財產及清算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支出之狀況甚明,業已影響本院對於清算要件之判斷」,進而駁回其清算聲請。此裁定顯示,法院要求債務人必須完整申報金融機構帳戶資訊,不得僅為概括式記載。

此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8 號民事裁定亦顯示,法院於財產目錄中記載債務人之薪資存款時,係將金融機構名稱、分行及完整帳號一併列明,例如:「薪資存款(安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新臺幣1,834元」。此足以證明實務上財產目錄之記載,本應包含金融機構帳號之完整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亦揭示,法院命債務人補正財產變動狀況等事項時,債務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法院函載應提出之相關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帳戶文件),法院即認定其顯不具聲請更生之誠意,依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規定駁回其更生聲請。

實務建議

  1. 逐筆列載完整帳號:於財產目錄中,應逐筆列載每一個金融機構帳戶(包含本國銀行、外幣帳戶、郵局帳戶、數位支付帳戶等)之「金融機構名稱」、「分行名稱」及「完整帳號」。切勿僅填寫銀行名稱而省略帳號,亦不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如「某銀行帳戶數個」),否則將被認定為申報不實。
  1. 附上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申報時應一併檢附每一個帳戶之存摺封面(含帳號資訊)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若存摺已遺失,應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或調閱歷史交易明細,以茲證明帳戶餘額及資金進出狀況。
  1. 主動配合法院調查: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可能命債務人補正財產相關資料或到院進行調查程序。債務人應積極配合,如期提出完整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切勿無故缺席或拒絕提出,以免遭法院認定無誠意而駁回聲請。
  1. 注意帳戶歷史交易紀錄:縱使帳戶目前餘額為 0 元,法院仍可能要求提出聲請前一定期間內之交易明細,以確認債務人有無移轉財產之情事。建議申報時即備妥近 2 年內之完整交易紀錄,避免事後遭法院質疑有隱匿財產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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