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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於母親生前於atm盜領母親之財產,是否構成刑法之侵占罪?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是否構成地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罪?分別列出足資參考之法院判決以供參考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兄弟姊妹於母親生前未經同意,持母親之金融卡至 ATM 盜領存款,可能同時構成以下三項犯罪:

  1.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構成。未經授權輸入密碼提款,屬「不正方法」。
  2.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若提款卡係趁母親不注意時偷取,另構成竊盜罪,與前罪數罪併罰。
  3.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或第337條):若係「拾獲」母親遺失之提款卡後據為己有並提領,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若係「受託保管」後侵占,則構成普通侵占罪(第335條)。
  4.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單純持他人金融卡輸入密碼提款,實務上通常不另論偽造文書罪,因 ATM 操作非「製作文書」行為。但若涉及偽造母親簽名於提款單等書面文件,則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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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判決依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該案中,被告(胞弟)因曾受胞兄委託提款而知悉密碼,竟趁胞兄熟睡時竊取提款卡,未經同意自行輸入密碼提領款項。法院明確指出:

> 「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均屬之。」

法院認定被告使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本人或經授權之人提領,構成本罪,與竊盜罪分論併罰。

**判決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該案被告竊取親屬(二伯母)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分5日至自動櫃員機盜領共49萬元。法院認定:

> 「被告竊取提款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竊得提款卡後,自自動櫃員機提款取財之行為,係犯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且法院進一步說明,各日盜領行為因時間相隔1日,非時空密接之接續犯,而係「各別起意之數個犯行」,應分論併罰。

二、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分

**判決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該案被告「拾獲」他人金融卡後侵占入己,再持至 ATM 提領。法院區分兩階段行為:

> 「其將拾獲他人之物侵占入己,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得被害人之同意即擅自輸入該金融卡密碼指令之不正方式,自銀行自動櫃員機之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由此可知:

  • 偷取提款卡 → 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
  • 拾獲提款卡不還 → 侵占遺失物罪(第337條)
  • 受託保管後侵占 → 普通侵占罪(第335條)
  • 以上皆與第339條之2之盜領行為數罪併罰

三、偽造文書罪之適用問題

**判決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該案涉及兄弟姊妹間繼承糾紛,被告偽刻兄弟印章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法院認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同一判決中,關於被告等人被指控在母親生前冒用母親名義向農會提款部分,法院指出:

> 「被告等人提領其母存款,既經其母同意,即無偽造提款單冒領存款可言。」

此判決揭示: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關鍵在於是否「偽造」文書(如偽刻印章、偽造簽名於書面文件)。單純持他人金融卡在 ATM 輸入密碼,因未製作任何書面文書,實務上通常不另構成偽造文書罪。但若盜領過程涉及偽造母親簽名之取款條、提款單等書面文件,則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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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區別

  • 竊盜罪(第320條):非告訴乃論,但若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適用此免除或告訴乃論之規定,故竊盜罪部分為非告訴乃論。
  • 侵占罪(第335條):依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之者,須告訴乃論。兄弟姊妹間亦不適用。
  • 第339條之2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蒐證建議

  1. 調閱 ATM 監視器畫面:確認提領者身分及提領時間、[姓名]。
  2. 取得銀行交易明細:確認遭盜領之具體金額與時間點。
  3. 確認提款卡取得方式:係偷取、拾獲或受託保管,此影響論罪為竊盜或侵占。
  4. 確認密碼取得方式:是否曾獲授權、是否係偷窺得知等。
  5. 確認母親是否知情或同意:若母親生前曾同意提領,則可能不構成犯罪(如前述臺南高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判決所示)。

三、民事求償

刑事告訴之外,亦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若母親已過世,繼承人可共同對行為之兄弟姊妹請求返還屬於遺產之款項。

四、追訴權時效

  • 第339條之2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10年。
  • 第320條第1項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
  •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法定刑為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為1萬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為5年。

建議儘速蒐證並提出告訴,以免逾越追訴權時效。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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