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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審已經宣判緩刑,上訴二審期間,有另一裁判判決有罪,兩案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爭取緩刑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如果一審已宣判緩刑,上訴二審期間另有其他裁判判決有罪,兩案原則上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但必須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要件。然而,能否藉此「爭取緩刑」,實務上面臨極大挑戰,因為一旦合併定應執行刑,通常會觸發緩刑撤銷的法定事由,反而可能導致原本的緩刑被撤銷。以下詳細說明:

法律依據

一、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法定要件:必須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的前提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如果其中一案已經「判決確定」後才犯他罪,則不符合數罪併罰的要件,不能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鍵在於「判決確定」的時點認定

  • 若第一審雖宣判緩刑,但當事人已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確定。此時,若另案在同一時間點之前犯罪且已判決有罪確定,兩案即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的要件,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
  • 但若另案是在第一審判決「確定後」才犯的罪,則不能合併定應執行刑,僅能與前案合併執行。

此一法律原則,可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740 號刑事裁定**。該裁定明確指出:「按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倘為裁判確定後所犯,則與數罪併罰規定無涉,其所科之刑僅得與前科合併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諭知者,應於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後合併執行其刑」。該案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後,再犯他罪,法院即認定後犯之罪與前案不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

二、合併定應執行刑的程序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若兩案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在二審上訴期間涉及定應執行刑時,須注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079 號刑事裁定**見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同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90 號刑事裁定**亦表示:「法亦無明文必待受刑人全部受審案件均判決確定,始可合併定應執行刑」,顯示實務上不要求所有案件均須確定始能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合併定應執行刑與緩刑的關係:實務上的兩難

雖然兩案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但這對「爭取緩刑」而言,往往是雙面刃:

  1. 緩刑撤銷的風險: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其緩刑之宣告應撤銷。因此,若一審緩刑案上訴二審期間,另案判決有罪確定,且該另案犯罪時間在緩刑案件犯罪時間之後,極可能面臨緩刑被撤銷的風險。
  1. 定應執行刑與緩刑的關係:當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實務上通常會先處理各罪的宣告刑與緩刑問題,再處理應執行刑。若其中一案已宣告緩刑,另案又判有罪,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往往會審酌整體犯罪情狀,緩刑的維持將面臨嚴峻考驗。

四、不得為不利益變更而上訴以爭取定應執行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上訴的目的僅是為了將輕刑改為重刑以便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實務上認為這種「為自己不利益之上訴」是不合法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簡上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即明確指出:「刑事被告之上訴,係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之故,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者,方得為之,故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而上訴」。該案中,被告原被判處拘役40日,上訴請求改判有期徒刑2月以便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法院認為「上訴人顯係求為對自己更不利益之判決,顯與上訴制度之本旨有違,其上訴自非合法」,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實務建議

  1. 確認犯罪時間順序:首要之務是確認兩案的「犯罪時間」與「判決確定時間」。若兩案犯罪時間均在任一案判決確定前,即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若有一案是在他案判決確定後才犯罪,則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
  1. 評估緩刑撤銷風險:若一審緩刑案件上訴中,另案又判有罪,應審慎評估刑法第75條緩刑撤銷的風險。特別是若另案犯罪時間在緩刑案件宣判後,緩刑被撤銷的可能性極高。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是否繼續上訴,或考慮撤回上訴讓緩刑盡早確定。
  1. 不宜以「定應執行刑」為由提起不利益上訴:如前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所示,單純為了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而請求改判較重之刑,會被認定為不合法之上訴而遭駁回。不建議採取此策略。
  1. 聲請定應執行刑的時機:若兩案均判決確定且符合數罪併罰要件,可請求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時,法院會綜合審酌各罪關聯性、犯罪時間、類型、法益侵害程度等,酌減刑期,這對被告有利。
  1. 爭取緩刑的替代策略:與其寄望透過合併定應執行刑來爭取緩刑,不如在二審審理中積極展現悔意、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爭取二審法官維持緩刑宣告。同時,應注意若另案已判決有罪確定,可能成為二審法官撤銷緩刑的理由,應提前準備相關答辯。
  1. 注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保護:若案件上訴二審,二審在定應執行刑時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拘束,所定刑期不得較原定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為重。這是被告的一層保障,應善加運用。

總結而言,兩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在法律上可行,但「爭取緩刑」與「合併定應執行刑」在實務上往往相互矛盾。建議務必與辯護人充分討論整體訴訟策略,審慎評估利弊,切勿貿然行動反而導致緩刑遭撤銷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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