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舟子· 2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鄰居越界建築,經告知仍未處理,被越界的地主把越界部分拆除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針對您詢問的情境——鄰居越界建築,經告知仍不處理,地主自行拆除越界部分——法律偵探分析如下:
地主原則上有權請求拆除越界建物,但自行拆除(自力救濟)有相當風險,建議仍應透過法院請求,不宜貿然動手。
理由分兩層:
- 請求權本身成立:越界建築屬無權占有,地主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拆除越界部分並返還土地。實務見解一致,例如: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92 年度嘉簡字第 390 號判決:被告建物占用原告土地,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於「建築當時」明知越界而不異議,故無民法第796條適用,原告請求拆除獲准。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100 年度東簡字第 213 號判決:越界之外牆、水泥通道及屋簷拆除不影響房屋主結構,法院仍判拆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196 號判決:越界之圍牆、廁所等非房屋主體結構,均判拆除(此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364 號判決駁回上訴)。
- 但「自力拆除」是另一回事: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實務上原則上應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實現。地主未經判決、未經鄰居同意即自行僱工拆除,可能衍生:
- 刑事責任:毀損罪之風險(縱使建物越界,仍屬他人所有之建物)。
- 民事責任:若拆除範圍逾越實際越界部分、或損及合法部分之結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日後訴訟,法院認定越界面積與地主自行認定者不同,地主反而處於不利地位。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對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
-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且鄰地所有人知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時,鄰地所有人才不得請求移去。本案例中地主已告知(提出異議),越界者仍不處理,即不符合「不即提出異議」之要件,地主請求權不受影響;且若越界者係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未會同鑑界即建築,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 號判決所示),更無本條適用。
- 民法第796條之1: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移去——但「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此為法院之裁量權,非地主或越界者可自行主張。
- 民法第796條第2項:鄰地所有人亦可選擇請求越界者(意旨: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作為不拆除之替代方案。
實務建議
- 切勿自行拆除:即使占理,自力拆除仍有刑事毀損與民事賠償風險,且界址須經地政機關鑑界確認,自行認定易生爭議。
- 先申請鑑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取得複丈成果圖,確認越界位置與面積(上開各判決均以複丈成果圖為關鍵證據)。
- 保留已告知之證據:存證信函、LINE對話紀錄等,證明您已提出異議、對方置之不理——這可阻卻民法第796條之適用。
- 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依民法第767條起訴,勝訴後以強制執行方式拆除,最為穩妥;亦可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104 年度東簡字第 134 號判決所為)。
- 替代方案:若不願興訟,可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要求對方購買越界部分土地,或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若您已自行拆除完畢,建議儘速蒐集鑑界成果與先前告知之證據,以備對方提告時主張權利行使之正當性,並諮詢律師評估後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