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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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家庭暴力行為,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其規範範圍涵蓋身體暴力、精神虐待、經濟控制等多種態樣,且不限於配偶之間,亦包含直系血親、同居關係等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行為在法律上可能同時觸發民事保護令之核發、刑事責任之追訴,以及行政機關之介入輔導,形成多層次之保護網絡。實務上,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時,採取較寬鬆之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優勢證據」之程度,即可能核發保護令;而在刑事追訴上,則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嚴格證明程度。
法律依據
一、家庭暴力之定義與家庭成員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明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第3條則界定家庭成員之範圍,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該案中,被告持水果刀刺傷其子,法院認定其行為「已達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程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並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本身並無罰則規定,應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
二、家庭暴力罪與刑法之適用關係
家庭暴力行為若同時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即為「家庭暴力罪」。實務上常見之罪名包含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女兒)推撞其母親致受有前胸挫傷、左肩挫傷,法院認定:「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女關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以前開手法傷害告訴人,核其方式及內容,已達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程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並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因被害人为直系血親尊親屬,法院依刑法第280條加重其刑,量處拘役60日。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6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二人為被害幼童之母親及同居人,對未滿12歲之兒童施以傷害及妨害發育之行為,法院認定其等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三、保護令制度與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得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包含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同法第61條則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前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對配偶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竟先後以自殘照片恐嚇配偶、毆打配偶胸口,復破壞鐵捲門侵入配偶居所並持安全帽攻擊,法院認定其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分別量處拘役55日及50日,應執行拘役100日。
在保護令之核發審查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護字第82號民事裁定揭示:「保護令之聲請人應就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及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負舉證責任。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乃依非訟事件之法理,以較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取代『嚴格證明』法則,且所提出之證據……如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即達到優勢證據證明之程度,即得認已有正當、合理或可能原因。」該案中,相對人對其長女為性騷擾及性侵害未遂,並對配偶為言語恫嚇,法院據此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不得為騷擾跟蹤行為、應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處遇計畫,且不得單獨與被害人相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護字第278號民事裁定亦指出:「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理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被害人於審理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該案中,母親長期持衣架責打子女,法院審酌「相對人明顯逾懲戒權行使之必要範圍」等因素,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命相對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實務建議
一、即時蒐證與報案
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被害人應立即報警處理,並至醫院驗傷取得「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如前述高雄地院判決所示,驗傷診斷書為重要之客觀事證,足以證明傷勢與施暴行為間之因果關係。若有監視器錄影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現場照片等,亦應一併保全,作為日後聲請保護令或刑事告訴之證據。
二、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得透過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聲請保護令,或自行向法院聲請。如情況緊急,得先聲請緊急保護令,經法院准許後即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保護令之核發採「優勢證據」之證明標準,較刑事追訴之門檻為低,被害人無須過度擔心舉證困難。
三、刑事告訴之提出
家庭暴力行為若構成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刑法第280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加害人為成年人、被害人為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傷害罪原則上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被害人應注意期限之限制。惟若行為同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則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逕行偵查起訴。
四、違反保護令之處理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違反保護令之內容,即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若發現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應立即報警,警方獲報後應依法處理並移送偵辦。
五、尋求專業協助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提供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諮商等服務。必要時,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保護令聲請及刑事告訴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