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最高法院判決,是提起非常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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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不服最高法院判決,不可以自己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是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職權,一般當事人(被告或被害人)無權提起。若您不服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正確的救濟途徑應視案件性質,分別循「聲請再審」、「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訴訟)」等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
1. 非常上訴專屬檢察總長提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實務上,最高法院多次明確指出,非常上訴僅檢察總長有權提起,當事人不得自行提起。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明確表示:「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始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張○○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亦指出:「故僅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之權限,無許由原當事人之被告提起之餘地。本件聲請人高偉翔逕向本院聲請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
2. 通常上訴與非常救濟之區別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清楚說明:「按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手段迥然有別,故判決已確定者,即無適用通常上訴程序救濟之餘地。」亦即判決一經最高法院確定,即無通常上訴之救濟途徑。
3. 非常上訴之功能與效果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統一法令之適用。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刑事判決所示,檢察總長對於違背法令之確定裁定(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重複定應執行刑),得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以資糾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29號刑事判決亦示,對於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確定判決,屬重大違背法令,應經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
實務建議
1. 釐清救濟途徑
最高法院判決一經宣示或送達即告確定,無通常上訴之救濟途徑。若您不服確定判決,應先判斷不服之理由類型:
- 若主張「事實認定錯誤」或「發現新證據」:應循再審[姓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下),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
- 若主張「判決適用法令違背」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應撰狀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審酌是否提起。
- 若主張「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得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 聲請非常上訴之實務作法
雖然當事人不得自行提起非常上訴,但實務上當事人得備妥理由狀及相關事證,以書面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建議狀內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有何程序瑕疵,並檢附原判決影本及相關卷證資料,以提高檢察總長准予提起之可能性。
3. 注意期間與要件
再審之聲請原則上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間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準用第416條期間規定,部分事由如發現新證據則無期間限制);非常上訴則無期間限制,但須判決確定後始得為之。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事實符合何種救濟要件,以免錯失救濟時機。
4. 切勿逕向最高法院聲請
如前揭判決所示,當事人逕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將遭程序駁回,徒勞無功。應循正確管道,向最高檢察署提出聲請狀,方為適法之救濟途徑。
後續討論
結論
非常上訴成功(即最高法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的案例,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型:第一類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重複裁判;第二類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致法院誤為實體判決。以下透過實際判決說明非常上訴成功的典型態樣及其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一、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重複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7號刑事判決**是一件非常上訴成功的典型案例。該案事實為: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判處拘役並宣告緩刑,嗣後檢察官以被告在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為由,聲請撤銷緩刑。法院先以98年度撤緩字第91號裁定從實體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即認為無須撤銷緩刑),且檢察官未提抗告而確定。詎檢察官復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撤銷緩刑,法院竟以98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裁定准許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認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前案(第91號)既已從實體上駁回聲請而確定,後案(第101號)就同一事由重複為實體裁定並撤銷緩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使被告回復緩刑之狀態。
二、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告訴——法院誤為實體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亦為非常上訴成功之案例。該案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告訴人於法院裁定前已具狀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審未察,仍依簡易程序對被告論處過失傷害罪刑。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第一審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不在得適用簡易程序之列。原審未改依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判決,竟逕依簡易程序論罪科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遂將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緩起訴處分之撤銷自始無效——法院誤為有罪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09號刑事判決**更是非常上訴成功之重要案例。該案被告因竊盜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因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檢察官據以撤銷緩起訴處分,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然被告據以撤銷緩起訴之施用毒品案件,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採目的性限縮解釋,認為被告更犯之罪若經判決無罪確定,表示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始存有重大瑕疵,係屬違誤,應認該撤銷自始無效。則檢察官對該緩起訴處分案件所提起之公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原判決竟予論罪科刑,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遂撤銷原判決,另行判決諭知不受理。
四、非常上訴之法律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非常上訴有理由時,應分別為下列判決:
-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述三件成功案例,最高法院均依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原判決(裁定),並就實體另行判決(如諭知不受理或駁回聲請),使被告獲得實質救濟。
實務建議
1. 掌握非常上訴之核心要件
從上述成功案例可知,非常上訴成功的關鍵在於原確定判決有「客觀上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誤為實體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等。若僅是對事實認定或法律見解有不同意見,尚難構成非常上訴之理由。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86號刑事判決所示,非常上訴應以確定判決「客觀上顯然違背法令」為要件,若僅持主觀上之認知對尚有爭議之法律見解指摘,要非適法之非常上訴理由。
2. 留意非常上訴與再審之區別
非常上訴針對的是「審判違背法令」,而非「事實認定錯誤」。若主張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或發現新證據,應循再審程序救濟,而非非常上訴。前述成功案例均屬法令適用或訴訟程序之違誤,非事實層面之爭議。
3. 善用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管道
當事人雖不得自行提起非常上訴,但可備妥理由狀及相關事證,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建議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違背之法令條文、違背之類型(判決違背法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並檢附原判決影本及相關卷證資料。前述案例顯示,檢察總長對於明確之法律違誤(如違反一事不再理、誤為實體判決等),確實會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且最高法院亦有相當高之准許率。
4. 注意非常上訴之效果限制
非常上訴成功後,最高法院僅能就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並另行判決,不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變更。因此,若原判決對被告有利(如量刑較輕),非常上訴撤銷後另行判決之結果,原則上不得更不利於被告。當事人聲請前宜審慎評估,避免撤銷後反受不利益。
結論
可以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經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而非常上訴正是專門針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程序。換言之,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並經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該判決之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仍然可以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但須注意,非常上訴並非「上訴」的延伸,而是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手段,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法律依據
一、非常上訴以「判決確定」為前提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之要件有二:第一,判決須已「確定」;第二,該案件之「審判」須「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宣示或送達即告確定,正符合非常上訴之前提要件。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明確指出:「按上訴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與對已確定判決為『再審』、『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手段迥然有別,故判決已確定者,即無適用通常上訴程序救濟之餘地。」此裁定清楚說明:判決確定後不能再用「上訴」救濟,但「非常上訴」與「再審」正是為確定判決所設的救濟管道。
二、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聲請非常上訴之實務案例
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成功的案例並不少見。例如: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被告因過失傷害罪經簡易判決處刑,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判決確定。嗣因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裁定前撤回告訴,原判決竟未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認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撤銷原判決,另行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09號刑事判決:被告因竊盜罪經判決確定,嗣因據以撤銷緩起訴之他案經判決無罪確定,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撤銷緩起訴自始無效,原判決論罪科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撤銷原判決,諭知不受理。
上述案例均為最高法院(或下級法院)判決確定後,經非常上訴成功救濟之實例,足證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仍得聲請非常上訴。
三、非常上訴與通常上訴之區別
| 項目 | 通常上訴 | 非常上訴 |
|------|----------|----------|
| 前提 | 判決尚未確定 | 判決已確定 |
| 提起權人 | 當事人(被告、檢察官等) | 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 審理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最高法院 |
| 目的 | 救濟未確定判決之違法 | 糾正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 |
| 效果 | 撤銷原判決,發回或自為判決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撤銷違背部分,不利被告時另行判決 |
| 期間限制 | 有上訴期間(通常為20日或10日) | 無期間限制 |
四、非常上訴之限制——非所有違法均可提起
雖然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仍得聲請非常上訴,但並非所有對判決不服之情形均構成非常上訴之理由。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86號刑事判決所示,非常上訴應以確定判決「客觀上顯然違背法令」為要件,若僅持主觀上之認知對尚有爭議之法律見解指摘,要非適法之非常上訴理由。常見之非常上訴成功事由包括:
-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如前述99年度台非字第197號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告訴,法院誤為實體判決(如106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判決)
- 緩起訴處分撤銷自始無效,法院誤為有罪判決(如106年度台非字第209號判決)
-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如101年度台非字第129號判決)
實務建議
1. 釐清「上訴」與「非常上訴」之關係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判決一經宣示或送達即告確定,此時「通常上訴」之途徑已用盡。但「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才開始的救濟程序,兩者並不衝突。確定後發現審判違背法令,仍可循非常上訴救濟。
2. 判斷應循非常上訴或再審
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若主張「適用法令違背」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應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若主張「事實認定錯誤」或「發現新證據」,則應循再審程序。兩者救濟事由不同,應先釐清不服之理由類型,再選擇正確之救濟途徑。
3. 聲請非常上訴之具體作法
當事人得備妥理由狀及相關事證,以書面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建議在狀內具體指明:
- 原確定判決之案號及裁判要旨
- 違背之法令條文或判例、決議
-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 相關卷證資料
4. 注意非常上訴之效果限制
非常上訴成功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最高法院僅能撤銷違背法令之部分,另行判決時不得為更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此聲請前宜審慎評估,確認撤銷後之結果確實對己有利。
5. 無期間限制但仍宜儘速為之
非常上訴雖無法定期間限制,但為避免證據滅失或事實認定困難,建議發現違背法令事由後儘速聲請,以提高救濟成功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