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橋舟子· 6 天前· 參考 27 筆判決

無效行政處分 可以提出撤銷訴訟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針對無效的行政處分,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而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撤銷訴訟與確認無效訴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訴訟類型,前者處理的是「違法但有效」的行政處分,後者處理的才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行政處分。如果民眾誤將無效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誤將得撤銷的違法處分提起確認無效訴訟,行政法院會認定訴訟類型選擇錯誤,面臨被駁回或移送訴願管轄機關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一、撤銷訴訟與確認無效訴訟的根本區別

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違法」為前提,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則以行政處分「無效」為前提。兩者不可同等視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判決**明確指出:「撤銷與無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待處理的對象不同、發生的效果也有不同;原則上無效是自始、客觀的無效,但撤銷……即法律行為有瑕疵,而程度嚴重者是無效,而程度較輕者僅屬得撤銷,而非必然無效。」該判決進一步說明,提起撤銷訴訟有法定期間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且須以訴願為前置程序;但提起確認無效訴訟原則上無期限限制,也不須先提訴願,而是設計了「確答程序」(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二、誤用訴訟類型的法律效果

當民眾將「得撤銷的違法處分」誤為提起「確認無效訴訟」時,法院會如何處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16號裁定**提供了明確答案。該案原告主張環評審查結論有重大明顯瑕疵而提起確認無效訴訟,但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事由(違反環評法規定、未補正資料等)「均屬原處分是否因違法而應予撤銷之事項,並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至第6款例示之情形,亦無同法條第7款所稱在內容上有一望而知,顯屬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形」。因此,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要求原告應循訴願及撤銷訴訟救濟。

同樣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45號裁定**也指出,原告主張原處分無效,但經法院審酌後認為「原處分並無無效事由,僅其處分是否得撤銷之問題」,認定原告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確認無效訴訟,同樣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三、無效與違法的判斷標準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無效的原因包括: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以及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判決**引用學者吳庚的見解,說明無效的認定標準:「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度,方屬無效。」該案原告主張免職處分的生效日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強制規定,應屬無效,但法院認為此等爭議(對免職內容沒有爭執,只爭執生效日期差距50日)「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重大明顯瑕疵: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之情事」,自非提起確認無效訴訟救濟之範疇。

四、撤銷訴訟確定後能否再提確認無效訴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指出:「撤銷訴訟本質上已包含確認訴訟,行政法院於為裁判時已就行政處分之得撤銷及無效之違法性予以審查」,因此若撤銷訴訟已經判決確定,訴訟標的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人民不得再就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無效訴訟,否則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

然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0號判決**則提出了不同層面的思考:「並非逾越提起撤銷之訴的法定期限,即不能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亦非撤銷之訴已經判決確定,即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而無法再提起確認無效之訴。」該判決認為確認無效訴訟屬於制度上的補充規範,當違法情節嚴重至無效程度,而撤銷訴訟在程序上受到法定限制時,仍容許提出確認無效訴訟。不過需注意,此見解與前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號裁定見解有所不同,實務上仍以撤銷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優先為原則。

實務建議

一、正確判斷行政處分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這是選擇訴訟類型的關鍵。無效的門檻極高,必須達到「重大明顯瑕疵」的程度,即「任何人一望即知」。一般的事實認定錯誤、法令適用不當、裁量瑕疵等,都只是「得撤銷」的事由,而非「無效」。如果只是單純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應循訴願及撤銷訴訟途徑救濟。

二、注意撤銷訴訟的法定期間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若逾越此期間,原則上即無法再透過撤銷訴訟救濟。但確認無效訴訟無此期間限制,這也是立法者設計確認無效訴訟作為補充救濟管道的原因之一。不過,切勿為了規避撤銷訴訟的逾期效果,而將僅屬「得撤銷」的處分硬主張為「無效」,法院會實質審查是否符合無效要件。

三、確認無效訴訟必須先踐行確答程序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前,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待原處分機關不予允許,或經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如未踐行此程序,法院將以起訴不合法駁回。

四、訴訟類型選擇錯誤的補救

若誤將應提起撤銷訴訟的案件提起確認無效訴訟,且未經訴願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規定,行政法院會以裁定將案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讓當事人重新循訴願程序救濟。但這會浪費時間,建議在起訴前審慎評估訴訟類型。

五、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由於無效與得撤銷的界線在實務上往往不易判斷,且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的解釋適用,建議民眾在提起行政訴訟前,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以正確選擇訴訟類型,避免因訴訟類型錯誤而延誤救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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