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鷗生· 1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可否依侵權行為聲請支付命令?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可以。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屬於金錢債權,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爭執(即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即可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務上,債權人因車禍、詐欺、倒會等侵權行為事件,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的案例相當常見。支付命令確定後,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不過必須特別注意,支付命令的本質是「督促程序」,法院僅作形式審查,不會實質調查侵權行為的事實。一旦債務人依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的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案件即進入通常訴訟程序,債權人必須補繳裁判費並就侵權行為的成立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自屬支付命令得聲請之範圍。

二、實務案例:侵權行為確實可聲請支付命令

從搜尋到的判決可以清楚看到,實務上債權人確實會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支付命令: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中明確記載:「本件原告與被告黃肇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9449號支付命令在案。」法院不僅受理,且實際核發了支付命令,足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非支付命令聲請的障礙。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亦記載:「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同樣確認侵權行為得作為支付命令的請求原因。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亦記載:「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莊啟炎、甲○○發支付命令」,再次印證此一實務操作。

三、債務人異議之效果——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裁定即指出:「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7年度北金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亦援引同一法條,認定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後視為起訴。

四、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62號民事判決**即明白指出:「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凡確定判決所能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支付命令皆得有之」,且「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除依法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外,不得再為與該確定支付命令意旨相反之主張」。

五、侵權行為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時效延長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處理了一個重要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該案中,債權人係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法院認定:「系爭確定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應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並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換言之,侵權行為的2年短期時效,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會延長為5年,這對債權人相當有利。

實務建議

一、善用支付命令的快速與低成本優勢

支付命令的裁判費僅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遠低於通常訴訟的裁判費。且法院僅作形式審查,程序迅速,若債務人未異議,即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若債權人手中已有明確的書面證據(如和解書、協議書、肇事責任鑑定等),且評估債務人異議可能性低,聲請支付命令是極具效率的選擇。

二、預估債務人異議的可能性

從前揭判決可以看出,多數侵權行為支付命令案件最終都因債務人異議而轉為訴訟程序。一旦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債權人必須補繳裁判費(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1號裁定命補繳20,3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47號裁定命補繳46,530元)。若逾期未補繳,將遭駁回(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7年度北金小字第6號裁定)。因此,聲請前應先評估債務人異議的機率,並預留補繳裁判費的預算。

三、注意支付命令的送達與確定

支付命令必須合法送達債務人,方能確定。前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62號判決中,支付命令即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異議而確定。債權人應確認送達是否合法完成,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以確保執行名義的有效性。

四、注意104年7月1日修正後之既判力規定

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修正施行後,支付命令確定僅有「執行力」,不再有「既判力」。但前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62號判決所處理的支付命令,係在104年7月1日前確定,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有既判力。聲請人應注意自身案件適用的是新舊法哪一種規定,以正確評估支付命令確定後的法律效果。

五、時效利益的中斷與延長

如前所述,侵權行為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在支付命令確定後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延長為5年。聲請支付命令本身即構成時效中斷事由,債權人若擔心時效將屆,可先聲請支付命令以中斷時效,即使債務人異議導致轉為訴訟,亦不影響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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