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聯盟遊戲中 敵人全屏罵人 怎樣的程度可以告他且有罪呢 是指名道姓才會成立嗎 還是說角色名稱也可以告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英雄聯盟(LOL)遊戲中遇到敵方或隊友在「全體對話視窗」(All Chat)罵人,不一定需要「指名道姓」寫出真實姓名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即使對方只使用你的「遊戲暱稱」或「角色名稱」辱罵,只要客觀上其他玩家能透過遊戲內的資訊(如角色定位、戰績數據、對話前後文)特定出被罵的人就是你,且該暱稱在該遊戲社群中已與你的真實身分產生連結,就有可能成立犯罪。
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於「虛擬暱稱是否等同於真實人格名譽」的認定有嚴格標準。若該遊戲暱稱完全不具識別性,無法讓其他玩家連結到真實世界的你,法院可能會判決無罪。以下為您詳細分析。
法律依據
一、 遊戲內全體頻道符合「公然」要件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英雄聯盟遊戲結束後兩隊共10人的聊天室,是由特定多數人所在且得以自由發言、觀看的網路平台,其他玩家得以共見共聞,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在該案中,被告在全體對話視窗辱罵同隊玩家「白癡女妓」、「女的乖乖去賣」等語,最終被法院判處拘役50日。
二、 未指名道姓,但可由上下文「特定對象」亦成立
公然侮辱罪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寫出被害人的本名。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3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白表示:「此等『對象特定』之要求,祇須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即屬構成,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
在該案中,被告雖然只叫被害人的綽號「[姓名]」,並未寫出全名,但法院認為只要能特定對象,依然成立公然侮辱罪。
三、 僅罵「角色名稱/暱稱」的無罪風險(關鍵限制)
這是最需要注意的重點。雖然不用寫本名,但如果該暱稱無法連結到真實身分,法院可能會判無罪。
- **無罪見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1218 號刑事判決)**:被告在英雄聯盟中罵暱稱「PRO美0」的玩家「媽被狗強姦就快去收門票」、「送頭垃圾」等語。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是:「網路遊戲之玩家參與該遊戲時,均非以真實姓名,而係以暱稱、虛擬人物圖像對外顯示...在欠缺其他個人資料、特徵輔助下,本件遊戲參與者並無從分辨、得知或推敲『PRO美0』真實身分係屬何人...難認為告訴人在現實生活中之名譽已遭侵害。」
- **無罪見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法院同樣指出,公然侮辱罪保障的是「真實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若遊戲中的暱稱不具識別性,無法連結到真實身分,「自難認對遊戲角色辱罵,等同對真實世界之社會上評價有所貶抑」。
四、 角色名稱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的條件
要讓「角色名稱/暱稱」的辱罵成立有罪,必須證明該暱稱具有「識別性」。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桃簡字第 2714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只要該遊戲暱稱在該網路遊戲社群中「具足夠之辨識性,已達於該網路遊戲中可得特定為何人之程度」,且其他玩家知悉該暱稱為何人使用,縱使未使用真實姓名,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亦受法律規範。
此外,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透過遊戲內的「角色定位(C位)」、「輸出數值(戰績)」等客觀數據,綜合研判被告辱罵的對象就是告訴人,藉此認定對象已經被特定,因此成立犯罪。
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判決見解,若您在英雄聯盟中遭遇敵人全頻罵人,想要提出告訴並讓對方被判有罪,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與評估:
- 確認對象是否被「特定」:
不需要對方寫出您的本名。如果對方在罵人時,有結合遊戲內的具體情境(例如:「我們下路ADC(攻擊手)真的是白癡」、「玩貓咪的輔助去賣」等),且當下該位置的玩家只有您,客觀上其他玩家就能知道是在罵您,這樣就符合「對象特定」的要求。
- 確認言論是否達到「侮辱」[姓名]:
不是所有難聽的話都構成公然侮辱。必須是足以貶損您在社會上人格評價的言論(如:三字經、涉及性羞辱、畜生比擬等)。若是單純批評技術差(如「雷包」、「送頭」),有時會被法院認定為遊戲情境下的情緒發言,未必構成侮辱。
- 面對「暱稱無識別性」的無罪風險,您需要準備證據:
由於近期有法院認為「只罵遊戲暱稱,不知現實身分,不構成公然侮辱」,若您要提告,必須打破這層障礙。您可以準備以下證據證明您的暱稱具有識別性:
- 證明您在該遊戲社群(如FB社團、PTT LoL板、實況台)中,經常以該遊戲暱稱活動,且其他玩家普遍知道該暱稱就是您本人。
- 證明該帳號的實名認證、儲值紀錄、Garena/Riot帳號綁定的資料確實屬於您。
- 完整蒐證:
不要只截圖罵人的那一句。請將「遊戲結算畫面(顯示雙方陣容、角色、戰績)」與「對話視窗」一起截圖。這能證明當時的客觀情境,讓法官能透過戰績與角色定位,判斷出被告罵的「那個角色」就是您本人(如嘉義地院112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的認定方式)。
- 遊戲檢舉與司法告訴雙管齊下:
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您可以先向遊戲公司檢舉該玩家違反聊天室規範(通常會導致禁言處分),同時若您覺得對方言論極度惡劣且已對您造成精神傷害,可攜帶完整截圖與遊戲公司提供的IP位址或帳號資料(需透過檢警調閱),前往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後續討論
結論
您的疑惑非常關鍵!白話來說:如果對方沒有指名道姓,且從對話上下文也猜不出來是在罵誰(無法特定對象),那就無法告成;但如果從對話的來龍去脈可以明顯判斷出兩人是在對話,且其他玩家能知道被罵的就是你,那就可以告。
但這裡有一個實務上最大的難關:即使對話中可以判斷兩人在吵架,法院還會進一步審查「其他玩家能不能透過你的遊戲暱稱,連結到現實生活中的你」。如果法院認為遊戲暱稱只是個虛擬代號,其他玩家根本不知道這暱稱背後是誰,依然會判決無罪。以下用實際判決為您拆解說明。
法律依據
一、 可以告的情況:對話上下文可特定對象,且身分被連結
公然侮辱罪不要求寫出本名,只要從對話情境可以推知對象即可。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在英雄聯盟同隊頻道發生爭執,被告先罵「一群智障」,告訴人回「你罵誰你要說清楚阿」,被告嗆「你名字給我,我馬上指明罵你」,告訴人便打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姓名]」,被告隨即罵「陳冠廷你真的是低能」。
法院認為,被告既然明確要求對方提供姓名,且告訴人提供後,被告確實針對該姓名辱罵,此時該遊戲暱稱已與真實世界的告訴人產生直接連結,因此構成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5日。
二、 不能告的情況(一):無法從上下文特定是誰
如果對話中無法確認到底在罵誰,就不成立。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遊戲世界頻道罵「特爾ni婊妹」,並創了「特爾按那濕-niki 婊妹」的帳號。雖然這明顯是在影射告訴人的暱稱「特爾安納斯」,但法院認為,被告並非與告訴人直接互罵,而是單獨留言,無法排除被告是在罵其他類似諧音的角色,無法確定辱罵對象就是告訴人**,因此判決無罪。
三、 不能告的情況(二):上下文已知是誰,但暱稱「不具識別性」
這是最常見的無罪理由!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64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英雄聯盟全體對話視窗,對著同隊暱稱「PRO美0」的玩家狂罵「媽被狗強姦就快去收門票」、「送頭垃圾」等極度難聽的話。而且對話紀錄中,告訴人還問了「說我?」、「所以說我媽嗎?」,被告直接回「去告阿」、「全家死光的垃圾」。
從上下文完全可以判斷兩人是在對話,被告就是在罵告訴人。但法院依然判決無罪!理由是:公然侮辱罪保障的是「真實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遊戲暱稱「PRO美0」只是虛擬代號,除非該暱稱已經被頻繁使用到「只要看到暱稱就知道現實中是誰」的顯著程度,否則其他玩家根本不知道「PRO美0」是誰,告訴人在現實生活的名譽就沒有受損。
四、 角色名稱可以告的例外情況:暱稱具有高識別性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660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表示,雖然網路暱稱是虛擬的,但「若該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時,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該案告訴人的遊戲角色是該遊戲排行榜的第二名,廣為其他玩家所知,且透過公會成員的現實交流,大家都知道該角色就是告訴人本人。法院因此認定該暱稱具有識別性,被告罵該角色就等於罵告訴人本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判決,當您在遊戲中遇到全頻罵人,想要提告並讓對方被判有罪,您必須通過以下「三關」檢驗:
- 第一關:對話上下文能否特定對象?
如果對方只是在全頻空泛地罵「下路ADC是白癡」,但沒有指名,也沒有跟您直接對話,法院可能會認為對象不明確(如高雄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827號判決)。建議蒐證方式:保留完整的對話截圖,最好有對方針對您發言、或您與對方一來一往互嗆的紀錄,證明「他就是在罵我」。
- 第二關:暱稱是否具有「識別性」?(最難的一關)
這是決定有罪無罪的關鍵。如果法院認為您的遊戲暱稱無法連結到現實生活,就會判無罪(如臺南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46號判決)。建議蒐證方式:您必須想辦法證明您的暱稱具有識別性。例如:
- 證明您是知名實況主、電競選手,暱稱就是您的代名詞。
- 證明您在該遊戲社群(如FB社團、DC群組)中,經常以該暱稱活動,且社群成員都知道您的真實身分(如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
- 證明該場遊戲中有您的現實朋友,且朋友知道該角色是您(如臺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號判決)。
- 第三關:對方言論是否達到「侮辱」[姓名]?
如果對方只是罵「雷包」、「送頭」、「技術差」,法院可能認為這只是遊戲過程中的情緒發言或對技術的評價,未必構成公然侮辱。必須是涉及人身攻擊、貶損人格的言論(如三字經、性羞辱、畜生比擬等)才容易成罪。
總結來說,如果對方在全頻罵您,且從對話可以看出是在罵您,您當然可以提告。但您必須準備好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官您的「遊戲暱稱」就等於「現實中的您」,否則在現行實務見解下,有很高的機率會因為「暱稱不具識別性」而獲判無罪。提告前,建議先評估自己能否舉證暱稱的識別性,以免白忙一場。
結論
您的想法非常聰明!如果您的遊戲ID(召喚師名稱)直接使用您的真實本名,確實能大幅突破先前所說「暱稱不具識別性」的難關,讓公然侮辱罪更容易成立。
因為法院判決無罪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其他玩家無法從虛擬暱稱連結到現實世界的真實身分」。當您直接用本名當作ID,其他玩家一看到ID就知道現實中是誰,您的社會評價就有被貶損的危險,這就符合了公然侮辱罪保護「真實個人在現實社會上名譽」的核心要件。但即便如此,對方的辱罵言論仍必須達到「侮辱」的程度才會成罪。
法律依據
一、法院為何判無罪?關鍵在於「暱稱無法連結真實身分」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64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英雄聯盟全體對話視窗狂罵暱稱「PRO美0」的玩家「媽被狗強姦就快去收門票」、「送頭垃圾」等極度難聽的話。雖然從對話上下文(告訴人問「說我?」,被告回「去告阿」)完全可以確認被告就是在罵告訴人,但法院依然判決無罪。
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明確指出:「公然侮辱罪係在保障個人經由第三人對其在社會上之評價、地位、人格、名譽等不被貶抑,則該個人自應為參與社會活動之其他第三人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始符合該罪之規範目的。」且「除非該代號、暱稱已由某人頻繁、公開使用至網友眾所皆知,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否則實難藉由代號、暱稱即得特定或可得特定使用人之真實身份。」
同樣的見解也出現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易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強調:「公然侮辱罪係在保障真實個人在現實社會上之評價、地位、人格、名譽等不被貶抑,而非保障遊戲世界內非權利主體之虛擬角色...如遊戲中並無關於遊戲人物之真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亦無法單由虛擬人物之暱稱,得知真實世界之身分,自難認對遊戲角色辱罵,等同對真實世界之社會上評價有所貶抑。」
二、使用本名作為ID,直接解決「識別性」難關
從上述判決可以得知,法院要求的是「其他第三人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如果您直接將英雄聯盟的遊戲ID設定為您的本名(例如「[姓名]」、「[姓名]」等),當對方在全體對話視窗指著您的ID辱罵時,該場遊戲的其他9位玩家,一望即知被罵的就是現實世界中名為該本名的自然人。
這完全符合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判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中所揭示的標準:「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即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使用本名作為ID,就是最直接、最強而有力的「特定人格連繫」[姓名],其他玩家無需透過媒體報導或實況轉播,就能直接將遊戲角色與現實身分掛鉤。
三、對話上下文確認對象,加上本名連結,即可成罪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與告訴人同為英雄聯盟玩家,雙方原本互不認識,但被告以某種方式得知告訴人暱稱背後的真實姓名,竟在公開留言板上將告訴人的「真實姓名標記出來」,並辱罵「你媽給流浪漢幹完再給狗幹」等語。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這顯示當暱稱與真實姓名被明確連結(甚至直接標記本名)時,就足以貶損告訴人的社會人格評價,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註:該案最終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判決不受理,但起訴要件已經成立。)
實務建議
如果您打算使用本名作為遊戲ID來防範公然侮辱,以下提供三點實務建議:
- 本名ID直接解決舉證責任:
使用本名作為ID,您在提告時幾乎不需要再額外證明「我的暱稱具有高識別性」或「我是知名實況主」。因為本名本身就是現實世界的身分標誌,法官一看遊戲截圖,就能確認被罵的對象就是現實中的您,直接打破了實務上最常見的無罪理由。
- 仍須確認對話上下文有「特定對象」:
雖然用本名解決了身分連結問題,但您仍需蒐證對話上下文,證明對方就是在罵您。例如對方在全頻說「陳○○真的是白癡」,或是在您回應後直接針對您的ID辱罵。建議截圖時務必包含「遊戲計分板(顯示雙方ID與角色)」加上「完整的對話視窗」,讓法官能看出對話的來龍去脈。
- 注意言論是否達到「侮辱」[姓名]:
即使身分特定,法院還是會審查言論內容。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判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所示,法院認為網路遊戲本多有脫逸現實生活秩序之設定,玩家可能有較誇張之抒發情緒言語,若僅是遊戲輸贏的怨言(如「雷包」、「送頭」),未必構成侮辱。必須是針對人格、身家、性別的惡意謾罵(如三字經、性羞辱、畜生比擬、詛咒全家死光等),才容易讓法官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
總結來說,用本名當遊戲ID是一個「自帶識別性」的絕佳策略,能大幅提高提告成功的機率。但請務必保留完整對話截圖,並確認對方的言論已經超越遊戲輸贏的情緒發言,達到貶損人格的侮辱程度,這樣提告才有實質意義。
結論
在英雄聯盟(LOL)等線上遊戲中,如果對方是透過「一對一私訊」辱罵您,因為只有您一個人看得到,不符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條件,因此無法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但是,這不代表對方可以無法無天!如果對方在私訊中辱罵的內容極度難聽、長時間騷擾,或是語帶威脅,您依然可以透過以下兩個途徑追究對方的責任:
- 民事侵權責任:主張對方侵害您的「其他人格法益」,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 刑事恐嚇罪:如果私訊內容涉及威脅要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下手,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一、 私訊辱罵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見解認為,公然侮辱罪必須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為之,因為只有在其他人看得到的情況下,才會對被害人在社會上的客觀人格評價造成貶損。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被告以電話或傳送簡訊(即一對一私訊)辱罵原告,因為「非在不特定人可共聞共見之公開場所為之」,所以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即無法成立刑事公然侮辱罪)。
二、 私訊辱罵可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
雖然私訊不構成公然侮辱,但法院認為,長期或嚴重的私訊辱罵會傷害個人的內在尊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表示:「個人對自己內在價值的評定,是主觀上的感覺,屬有別於名譽權之其他人格法益範疇。」
該案被告長期透過電話、簡訊辱罵原告「賤貨」、「賤女人」、「雞掰」等不堪入耳的字眼,法院認為這些用語相當不雅,且跨越時間長達一年多,已經達到貶損原告個人對自己內在價值評定的程度,屬於「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判決被告必須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三、 私訊若帶有「惡害通知」則成立刑事恐嚇罪
如果對方的私訊不只是罵髒話,還威脅要對您不利,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在電話中對原告說出「我一定會叫他公司把妳的工作辭掉...我讓你們有好戲看啦」等語,屬於「以加害財產及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恐懼」,這種行為已經不法侵害原告的精神自由,構成恐嚇行為。
四、 補充:若私訊內容被「公開轉發」則可能變成公然侮辱
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52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原本是將侮辱文字以「鎖頭(只限本人)」的私人狀態發布並私訊給告訴人。但法院發現,被告隨後將該篇貼文設定更改為「地球(公開)」狀態,讓所有臉書用戶都能看見。法院認為,一旦該文字被公開為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就符合「公然」要件,因此判決被告公然侮辱罪成立。這意味著,如果對方把私訊辱罵的截圖公開貼在全頻或社群平台,或者您將截圖公開轉發,該言論就會進入「公然」的領域。
實務建議
如果您在遊戲中收到敵人的私訊辱罵,想要追究對方責任,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
- 完整截圖保存證據:
私訊內容只有您看得到,一旦您關閉對話或對方刪除訊息,證據就消失了。請務必將完整的對話紀錄截圖,最好能顯示對方的遊戲ID、對話時間,以及前後文。
- 評估是否構成「恐嚇」:
仔細檢視對方的私訊內容。如果對方只是單純罵您「[姓名]」、「垃圾」、「技術爛」,這屬於一般辱罵,只能走民事求償。但如果對方說「我找人扁你」、「我會讓你帳號被封」、「我知道你在哪裡,等著看好戲」這類帶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的言詞,讓您心生畏懼,就可以直接提告刑事恐嚇罪。
- 民事求償的代價與評估:
如果對方只是私訊罵您髒話,沒有恐嚇,您只能走民事途徑請求精神慰撫金。但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裁判費,且曠日廢時。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所示,法院判賠的金額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加害程度。如果對方只是罵了幾句,法院判賠的金額可能只有幾千元,甚至不夠支付您的訴訟成本。因此,建議您在提告前審慎評估是否值得花費時間與金錢。
- 善用遊戲內檢舉機制:
對於私訊辱罵,最直接且有效的處理方式是向遊戲公司(Riot Games)檢舉。遊戲公司對於言語騷擾、仇恨言論有明確的規範,檢舉成立通常會直接導致對方被禁言或封鎖帳號,這往往比走法律途徑更快速且有效。
- 切勿將私訊公開轉發:
雖然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52 號刑事判決**所示,對方若將私訊公開會構成公然侮辱,但相對地,如果您為了報復,將對方的私訊截圖公開發布在遊戲全頻或社群媒體上讓其他人公審,對方也可能反過來告您公然侮辱或誹謗。建議將截圖交給遊戲公司或司法機關,切勿自行公開。